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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11:12: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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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市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搞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基建项目计划列项的重要依据,也是减少决策失误、提高投资效益的前提条件。为了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有计划地储备一批后劲项目,并促进更多的项目尽快付诸实施,市政府决定每年从我市基本建设基金中安排百分之二的无息贷款用于建设项
目的前期工作。为了搞好用好我市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市基本建设基金的定额拨款;
(二)收回的基本建设前期费用资金;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指编制项目建议书到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等。
第四条 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市安排的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和争取国家及省立项、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付委托编制可行性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的费用;
(二)支付进行资源调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初勘,地形图绘制以及购买技术资料的费用;
(三)支付必要的国内考察费用;
(四)其它必要的前期工作费用。
第六条 申请安排前期费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方向,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审批权限内(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已批准立项的项目;
(二)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建设计划或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三)争取国家和省立项的项目。
第七条 前期工作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每年从当年的基本建设基金中划出部分资金,拨入市计委在市建行开设的前期工作费用专户,由市计委统筹安排使用,年终结转。
第八条 符合安排条件,需要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申请表,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计委,由市计委审查后下达前期工作费用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前期费用均为无息贷款,不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待项目批准建设并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后,从项目投资中扣除归还,存入市计委在市建行开设的前期费用专户,安排滚动使用。
第十条 市计委安排的前期工作费用,属补贴性质,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从自有资金中解决。
第十一条 对经过论证不可行的项目或近期内不能实施的项目,前期工作的资料必须装订成册,除经办单位可留存一份外,应完整地交给市计委存档。所用资金,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送市建行挂账或核销。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费用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须填报“前期费用用款明细计划”一式五份,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计委。市计委会同市建设银行审核后,一份存市计委,一份送市财政局,一份送市建设银行,一份送主管部门,一份由建设单位保管。以此作为按进度支付前期
工作费用的依据。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凡违反使用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从事企业自有资金中将挪用资金退回,否则,市计委有权停止安排该部门的一切前期工作费用。
第十四条 每年一季度未,市计委汇总上年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情况,送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要定期检查监督前期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费用计划下达三个月仍未使用的,市计委有权收回计划,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季写出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情况报告,及时报送市计委、市财政局和建设银行。
第十七条 各区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原则上由各区自行安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6日

南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和新建县长■镇范围内使用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团体和居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城市供水量计算,每立方米征收0.1元。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物价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第五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征收排污费和排水设施使用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征收。
第六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水表或者流量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照水表或者流量计标示量核定;未安装水表或者流量计的,按照实测用水量核定。
使用流量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报告用水情况,不得拒报、谎报。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征收水费时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建设施供水(含自备水厂供水和地下井取水)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供水用水管理机构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设帐,统一纳入市财政预算外专户,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用款单位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计划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费年度使用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用款单位应当在年终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决算报表,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单位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实施污水处理的,可以根据处理后水质情况在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依法委托市供水用水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欠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总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
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报、谎报用水情况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依法委托市供水用水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应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接受其委托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31日

荆门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2]3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荆门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企业经营者责权利关系,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试行年薪制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单位确定和支付经营者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厂长)。
  第四条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经营者年薪水平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经营者年薪考核计算办法及支付方式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
  (三)既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应先审计、考核,后兑现,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奖罚结合,规范经营者收入分配。



第二章年薪构成及核定


  第五条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按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采取分类定级办法确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小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中2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4倍;中1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8倍;大2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2倍;大1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6倍。
  (二)效益年薪,是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净利润、入库税金)年度增长率和增长额综合确定的经营者收入。
按企业净利润和入库税金增长率计核效益年薪。即企业本年度净利润和入库税金比上年度每增加1%,分别按经营者基本年薪的3%和5%计核效益年薪。
按企业净利润和入库税金增长的绝对额计核效益年薪。即企业本年度净利润和入库税金分别比上年度增长的绝对额的2‰和3‰计核效益年薪。 经营者效益年薪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
  (三)奖励年薪,是根据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增长情况对经营者给予的奖励。即按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比上年度增长的绝对额的0.5‰奖励经营者。



第三章年薪支付及管理


  第六条经营者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并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企业要建立经营者年薪专户,年薪的预提与支付必须通过专户核算。经营者基本年薪由企业依据核定的基本年薪分月计提,以本企业当月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预付。基本年薪的预留部分、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年终考核后由企业一次性兑现。
  第七条已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经营者应得年薪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60%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经营者本人,其余40%用于购买本企业股票期权或股份期权。已上市公司从二级市场购买该公司的股票。未上市公司经营者股份期权购入价为本企业每股净资产价值。用经营者年薪购买的股票和股份,由证券管理机构托管。经营者任期内,股票和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和转让,但可享受配股和分红的权利。未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经营者应得年薪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60%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经营者本人,其余40%转为经营者风险抵押金,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专户储存,利息续存。经营者任职期满,经离任审计确认,历年经营者经营业绩达到考核要求的,股票、股份、风险抵押金本息一次性归还经营者。经营者历年经营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应按实绩相应扣减股票、股份、风险抵押金。归还给离任经营者的股票、股份由经营者个人支配,可以出售,也可以继续持股。
  第八条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须经企业董事会同意,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经营者年薪考核和兑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由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企业根据审计结论测算经营者年薪数额,填报经营者年薪审批表。先征求工会意见,再经董事会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上述对经营者年薪考核,必须在次年六月底前完成。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测算的经营者年薪数额进行审核。
  (三)市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复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者除不能计核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外,还要扣减基本年薪,股票、股份期权,风险抵押金或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职工年均工资水平下降的,每下降1%扣减基本年薪的3%;
  (二)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经营者不得兑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并按欠缴比例相应扣减基本年薪。
  (三)因经营者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除不兑现当年年薪外,还要根据损失程度,相应扣减经营者的股票、股份期权或风险抵押金。损失特别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年薪考核兑现中出现第十条(一)、(二)款所列情况,经营者保底年薪原则上按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第十二条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不得再享受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它工资性收入。按国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逐步使经营管理者业务经费货币化、工资化,规范经营管理者收入渠道,增强经营管理者业务经费的透明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经营者年薪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班子的副职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副职之间应根据各自承担的经营管理责任和风险大小,拉开工资差距。各副职的年工资水平一般可按经营者年薪40%至60%的比例,根据对其业绩的考核情况,由企业经营者提出意见,经董事会确定。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荆门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