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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0:5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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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指示,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决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做好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牢记宗旨。

第四条 坚决维护市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五条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自觉为企业、为市民服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时,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外向经济,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七条 凡涉及国家、省和市委重大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市政府有关领导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事项作出的临时决策,须及时向市长报告,或事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十八条 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下级政府提出,经市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做好提交讨论决策的各项准备工作。上报市政府的预选方案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把关。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区)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每年都应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市长对市政府作出的各项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决策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的决策行为负责。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促进决策不断完善和优化。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法治建设,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律法规,适时制定并颁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后经法制办预先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省政府备案。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县(区)政府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报请市政府责令修改、废除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七章 工作安排落实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有关报告和市政府全体会议确立的重点事项(工程),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分管副市长在市长办公会议上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条件、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有的可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多种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不断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市政府对各部门实行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通报有关重要情况;讨论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传达和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讨论报请省政府审批或报请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部门、县(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和有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向上级领导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听取市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等。

第四十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出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办理,具体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县(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业务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全市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会前协调和会议决定的关系。凡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未经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大会上公布。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关系。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市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要事项,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基本协调一致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会议与文件的关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市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会议纪要一般在会议结束后的六个工作日内正式印发。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舟山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六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县(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市政府层层周转。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四十八条 报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以及对省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市政府重要文件,应报市长或由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审批或签发。

第四十九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前期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或签发。

第五十条 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的市政府公文,经授权,可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签。

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通过定期举办讲座、加强自学等方式,努力学习理论、科技、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制约,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市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委、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八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市长离舟出差、出访,应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副市长、秘书长外出,应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并由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 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21日印发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工作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81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工作细则》的通知

办公室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公文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工作实际,制定《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工作细则》,现印发实施。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工作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一步促进市政府办公室办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更好地为振兴铁岭经济、建设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办文工作,主要是指下发和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含电报,下同)及领导同志批示的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反馈直至归档的办理过程。

一、文件的签收、登记、分转

(一)凡是下发和报送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信件、资料及领导同志批示件,均由文电科统一签收。投送市政府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同志个人的信件,由文电科签收后,不拆封,直接转送给收件人;投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信件,由政府领导同志秘书直接受理。

(二)文电科签收的文件、资料,按党委系统和行政系统来文分别处理。

1.党委系统来文包括:中共中央和中央办公厅的文件,中央各部委的文件,中央办公厅和中央各部委的内部刊物、资料;省委和省委办公厅的文件,省委办公厅的内部刊物、资料,省委各部委有关党内工作的文件、内部刊物;市委和市委办公室的文件,市委办公室的内部刊物,市委各部委有关党内工作的文件、内部刊物;新闻单位的内部刊物;密码电报。

2.行政系统来文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国家各部委的文件;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省政府各部门的文件;市政府各部门的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文件;领导同志批示件;其他方面与政府工作有关的文件。

(三)党委系统来文,由文电科负责上级文件收发办理的同志签收、登记、分转、管理及清退。

(四)行政系统下级来文(以下均指此类来文),由文电科负责请示和报告办理工作的同志负责签收,在签收前,应对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附件是否齐全等进行初步审核,然后再予以登记、编号、拟办。

(五)通过省政府公文交换中心传输的电子公文,由文电科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按规定程序及时接收或上报,接收后的电子公文分别送交有关人员按办文程序办理。

(六)越级行文(指县级以下政府、市直部门下属单位主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请示及报告),除控告直接上级机关、情况特殊紧急、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退回发文单位,按隶属关系重新行文。

(七)由文电科登记编号的文件,是指符合行文关系主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直各部门的抄件,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领导同志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绝密级文件,其他方面的重要抄件。

(八)由文电科直接分转的文件。

1.省直各部门发至各县(市)区政府的文件、资料。

2.市委办公室文书科发往在文电科设有文件箱的有关部门的机要信件。

3.市人大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有关召开会议、领导视察、报送落实会议情况报告等方面文件,由文电科登记、拟办,领导签批后直接转督查室办理。

(九)直接送交有关科室办理的文件。

1.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或参加各类活动的请柬、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种会议的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签批的上访信件等,由秘书科负责办理。

2.市政府领导批回的办内各科室直接报送的文件、领导讲话、会议纪要文稿及督办件,由领导同志秘书直接退回有关科室办理。

二、文件的办理

(十)对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请示,收到文件后,办文人员应对文件进行审核。

1.重点审核: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一致。对不符合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文件,应立即退回来文机关。对合格的,办文人员按照办文程序办理。

2.下列请示事项可不经分管主任审批,办文人员提出办理意见后,由来文机关直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1)需先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再送请市政府领导审定的:

①报批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等;

②请示建立、调整技工学校及技工学校更名,调整高等院校设置及院校更名等;

③建立或调整各类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等;

④调整行政区划;

⑤申请设立、分立、变更股份公司;

⑥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

⑦征用土地,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⑧其他按惯例需先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再送请市政府领导审定的事项。

(2)请示事项纯属市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或者市政府已授权有关部门办理及按惯例需转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其径送市政府领导审定的:

①申报出国(县级以下领导干部);

②报批烈士;

③请批机构、编制;

④申请财政经费和救灾资金;

⑤申请接受境外捐赠;

⑥省政府法制办有关法规、规章征求意见;

⑦其他可由主管部门直接处理的事项。

3.对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阅件,包括内部情况通报、参阅文件等份数多的,由办文人员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内有关科室和有关部门阅知或学习贯彻。

4.省政府各种会议纪要及份数在3份以下的阅件,由办文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主任审核批示后送阅。内容比较重要的阅件,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阅知;二般阅件,送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阅知。需要有关部门阅知的文件也可由办文人员直接转出。

(十一)送请市政府领导阅示的省军级绝密文件和急件,由办文人员直接送交领导同志秘书或领导本人。

三、文件的催办及反馈

(十二)办文人员负责对各自办理的催办文件进行催办。催办的原则是重点文件重点催,紧急文件跟踪催,一般文件定期催。对转给有关单位承办的催办件,在办结时限内,办文人员至少要催办一次,确保文件按期办结。对办结完毕的请示件,一般性请示,可口头答复报送单位;涉及政策性问题的要以市政府办公室函件形式答复报送单位。

四、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

(十三)凡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省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转来的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在各类文件、报刊及资料上的批示,均为领导同志批示件,由文电科统一签收。

(十四)对领导同志批示件文电科办文人员应尽快办理。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列为催办件,办文人员要将文件批示单印发给市政府督查室,由督查室负责催办,并按要求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不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列为转办件和阅件,办文人员应迅速分转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市委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办文人员均需报送市长阅知。

(十五)对领导同志在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文件、资料上的批示,办文人员除按领导要求转有关部门办理外,还应同时复印转给文件制发单位阅知。

(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人民群众来信上的批示,由领导同志秘书直接送交秘书科办理。

(十七)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反馈的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办文人员要认真审核,如反馈意见不符合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行文要求,应及时与承办单位沟通,退回重报;符合要求的,用《领导批示办理情况》形式,将承办部门办理意见连同原领导同志批示件及有关材料一并呈报作出批示的领导同志阅示。

对领导同志阅示后的反馈件,如领导同志没有进一步的办理意见,办文人员应将原件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存档,并复印给有关部门阅知。

五、文件的办结、归档与统计

(十八)认定文件办结的原则是:

1.国发、国办发文件,辽政发、辽政办发文件,需要翻印的已经翻印;需要转部门贯彻执行的已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后转出;要求主办部门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主办部门已经提出并经市政府领导审定。

2.国家各部委、省直各部门文件,属于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自行处理的,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已转市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属于需要市政府统筹安排或决策的,市政府已作出安排或决策并已经转有关部门落实。

3.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其他各方面的请示,属于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市政府己作出决策并答复请示单位;属于市直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或市政府已授权、可由其直接答复的,已转给主管部门处理,并已通知来文单位。

4.领导同志批示件,不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已转给有关单位或人员;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已向领导同志反馈。

(十九)做好文件归档工作。所有已经办结的应该归档的公文,办文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1.归档范围: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所有文件;国家各部委、省直各部门主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主送市政府列入催办件办理的文件;重要的领导同志批示件;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

2.归档要求:

(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所有来文办结后,由办文人员按规定份数存档。

(2)国家各部委及省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批复件办结后,办文人员应将原件存档,以复印件转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3)所有催办文件办结后,由办文人员将全部相关文件存档。

(二十)做好收文办理的统计工作。每季度上句,文电科要将上季度的收文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打印出统计表,送分管科长、主任,并留存。

六、密码电报的办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或拒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如何予以行政处罚的请示》(吉劳监字〔1999〕5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监督检查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中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最高罚款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



199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