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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2:21: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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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7]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自我署2005年颁布施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以来,各报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记者站的工作。但仍有部分报社记者站存在多种违规问题,主要表现为:记者站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擅自聘用工作人员从事采访活动;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摊派报纸、强拉广告或者索取财物;不按规定参加记者站年度审核,等等。这些问题干扰了正常新闻采访活动的开展,严重影响了新闻机构和队伍的形象,在基层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的各项工作,加强对记者站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社记者站依法从事与报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必须由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开展工作,报社记者站记者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报社及记者站名称,即××报社××记者站,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不得在记者站从事新闻业务活动。报社及记者站因工作需要,安排聘用时间未满一年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在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
二、报社记者站人员须为报社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社签有聘用合同的专职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站长和记者,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后勤人员必须与报社签订聘用合同,并不得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三、报社记者站登记注册后,报社须在三个月内派遣记者站站长或者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报社应在记者站站长和记者上岗前,严格审核有关人员是否具备领取《新闻记者证》的资格条件。
记者站人员变更后,报社应立即注销并收回变更记者(包括离任和新任记者)持有的原《新闻记者证》,并在15日内将人员变更情况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在一个月内为新任记者申领新的《新闻记者证》。
四、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报道或者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纸、做广告,或者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等行为。
五、报社记者站须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参加记者站年度审核。报社记者站参加年度审核时,除提交《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报送该站记者本年度发表新闻报道的目录和样报。
六、报社记者站违反《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社限期改正,报社未按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撤销该记者站。
七、接到本通知后,各报社记者站要按照《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及以上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各有关报社要严格遵守报社记者站的相关规定,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本报记者站的管理,集中对记者站进行清理,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进一步规范记者站的各项工作;各有关报社的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报社的监督,要求报社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督促报社纠正违规行为,规范各项出版活动;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加大对记者站的监管力度。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记者站年度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对记者站人员进行重新登记并填写《记者站人员情况登记表》,督促有关报社按规定为符合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及时申领《新闻记者证》,责成有关报社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记者站人员,采取必要措施规范报社记者站的各项工作。
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所辖报社记者站本年度审核情况和《记者站人员情况登记表》报新闻出版总署。年度审核报告应包括本省记者站及驻站记者的总体情况、年度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方面内容。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厅(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西部大开发中的农业基础地位,大力推进西部地区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和建设西部生态环境,我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

  特色农业是指具有独特的资源条件、明显的区域特征、特殊的产品品质和特定的消费市场的农业产业。我国西部地区地域辽阔,光、热、水、土资源丰富,物种资源多样,具有发展特色农业的优势和潜力。经过多年的发展,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已有一定的基础。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为发展西部地区特色农业提供了有利的机遇和广阔的空间。当前,要抓住机遇,明确思路,突出重点,制定措施,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深对发展西部地区特色农业重要性的认识

(一)发展特色农业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任务。农业是西部大开发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特色农业是西部农业开发的重点。通过发展特色农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可以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西部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步伐,为发展西部经济和缩小东西部差距创造条件。

(二)发展特色农业是西部地区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主攻方向。利用西部地区丰富的农业资源,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农产品和产业,培育具有西部特色的农业产业带和产业群,可以实现农业资源多层次、多途径的开发利用,满足多样化、优质化的市场需求,有利于开辟新的市场空间,促进西部地区农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三)发展特色农业是增加西部地区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目前西部地区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比较突出。通过发展特色农业,建设一批规模化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可以带动加工、储藏、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区域性的支柱产业,把独特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实现农民增收目标。

(四)发展特色农业是保护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特色农产品对于资源和生态环境有着特殊的要求。发展特色农业要遵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发展既能够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资源,又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特色农产品,调动农民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实现对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进一步明确发展西部地区特色农业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发展西部地区特色农业,要因地制宜,立足当地农业资源优势,选择具有一定区域规模、产业基础较好、市场前景广的特色农产品和产业,依靠科技,培育名牌,走集约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路子,不断提高特色农业的生产水平和产品档次,坚持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实现高起点和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市场为导向。适应市场多样化、优质化的消费需求,立足国内市场,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重点发展商品率高、市场需求强的特色农产品。

──突出发展重点。要以优势资源为依托,综合考虑产业基础、区位优势和市场条件等方面因素,优先发展优势比较突出的产品。

──适度规模生产。要考虑特色农业生产条件的独特性和消费需求的特点,坚持在适宜区域进行生产,做到规模适度,确保产品特性。

──按产业化进行开发。要着眼于特色农产品整个产业的建设,延伸产业链条,建立产业体系,构建产业群体,形成在国内、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的特色农业产业带区。

──兼顾生态建设。要从遵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要求出发,发展既能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资源,又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调动农民进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三)发展目标。经过几年的努力,在西部每个省区培育形成几个在国内、国际市场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农产品,形成一批具有西部区域特点、知名度高的产品品牌和特色产业带区,提高特色农业的产业化水平,形成区域经济支柱,构建西部地区合理的农业生产力布局,显著提高特色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实现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突出抓好西部地区特色农业的发展重点

(一)特色种植业产品。西部地区特色种植业产品生产历史悠久,产品品质好,质量高,具有进一步发展的潜力。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品种、品质结构,逐步减少不具备资源优势、缺乏竞争力的农产品生产,为有优势的特色农产品生产腾出空间。抓住关键环节,重点解决影响特色农产品规模化生产的主要问题,提高规模化生产水平。优质胡麻、油葵等特色油料作物的生产,要注重品种改良和油脂加工技术改造。橡胶生产要立足现有植胶基础,通过新技术的采用、胶树品系改良和增加投入等措施,提高单位面积产量,降低生产成本。马铃薯生产要加强脱毒种薯繁育基地建设,形成规模化生产优势。杂粮、杂豆生产要抓好品种改良,形成合理生产规模,健全市场营销体系,拓宽市场渠道。蚕桑生产要加强基地建设,改良蚕种,提高品质。名贵中药材生产要加快药用植物的人工栽培,建设川贝、天麻、杜仲、枸杞、黄芪等生产基地,扶持中药材加工龙头企业的发展。优质烟叶生产要突出特色,提高生产水平,改进加工工艺。

(二)特有园艺产品。西部地区具有特殊的物种和气候资源优势,园艺产品品种繁多,特色突出,发展潜力大。这些产品大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产品,能够大量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增加农民收入。要坚持采用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栽培技术,改造园艺产品的传统生产方式,提高产品档次,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要发挥鲜切花、球根花卉和花卉种子生产的优势,加快新品种引进、选育,加强加工、保鲜等设施建设。优质反季节蔬菜要实施精品战略,推行精细化和无公害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特色瓜果生产要实行原产地保护制度,适应市场对鲜食和加工专用品种的不同要求,调整品种结构,培育品牌,加强市场营销,提高园艺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三)草业和草地畜牧业。西部地区草地资源丰富。草业和草地畜牧业在西部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天然草原的保护和建设力度。在牧区要推行草原划区轮牧,实行舍饲和半舍饲。在草原生态脆弱区和严重退化地区要实行禁牧和休牧制度,加快草原植被恢复,逐步实现草畜动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南方草山草坡资源,加强牧草种子基地、草原监理和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等建设,加快草业加工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引进,带动西部草业发展。西部地区是我国传统的优质牛羊肉、羊毛、羊绒及肉兔等其它草食家畜的主产区。要调整畜群结构,改良畜群品种,提高优质肉牛、肉羊比重,加快发展优质细毛羊,稳定发展绒山羊,改革传统的养殖方式,大力推行舍饲圈养,提高畜产品商品率。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秸秆养牛和特色畜禽类生产。要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和疫病防治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草地畜牧业质量和效益。


(四)高效生态特种水产养殖业。西南地区水资源丰富,发展渔业生产具有较大潜力。要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大水面资源和冷水性资源,有效开发利用湖泊、水库、山区河沟和溪流等水资源,发展水产养殖。西北地区要结合沿黄河水域开发,改造低洼盐碱地,发展渔业生产。要推广普及健康养殖模式,发展稻田养鱼、养蟹等高效生态型水产养殖。重点发展冷水性鱼类等特种水产品生产,提高名特优新水产品产量的比重。不断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做好良种培育、病害防治、饲料生产、科技推广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五)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是提高农业附加值、带动特色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能够把西部特色初级产品变为特色加工产品,提高特色农产品的附加值。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既要面向城市市场,又要着眼农村市场,注意开发周边国家市场;既要发展成规模的现代加工业,又要发展各种地方风味和特色产品的传统技术生产。要努力开发新产品,积极发展名牌产品,建立健全市场营销渠道和网络,形成以粮油制品、肉制品、果蔬制品等为主、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农产品加工业体系。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要立足于现有加工能力的技术改造,着力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精深加工能力,不能盲目铺新摊子。要把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与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合理布局,形成规模,更多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

四、采取有利于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特色农产品良种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发展特色农业,良种要先行。要加大“种子工程”、“畜禽水产良种工程”、“动物保护工程”等项目向西部地区特色农业的倾斜力度,加强特色农产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快优良品种的引进、培育、开发步伐,推广更新一批适合西部特点的优良品种。加强成套生产技术的推广,着力解决好特色农业生产中的各项关键技术。要重点加强草地畜牧业的良种体系、防疫体系和冷链设施建设。针对西北地区干旱缺水的特点,要推广耐旱农作物良种和旱作节水农业技术。西南地区季节性缺水和蓄水能力差的问题比较突出,要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农业技术。

(二)建设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是提高特色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要选择一批产业发展基础好的重点县市,按照产业化的思路,建设一批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良种供应设施、技术服务体系、质量检测体系和机械化作业服务体系等建设。对特色农产品生产实行全程标准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创立一批特色品牌产品。加强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技术的培训,推动标准入户。

(三)建立特色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制度。特色农产品原产地独特的资源条件和地理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自然垄断性,是保证特色农产品质量的前提。要尽快研究制定特色农产品原产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特色农产品区域划定、原产地命名、品牌标注等工作,实行依法保护,提高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保证质量和特色。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冲击市场。

(四)培育西部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重要载体。要落实国家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各项政策,依托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培育一批从事特色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培育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在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方面的作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加强西部生态环境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特色农业健康发展的基础。要搞好退耕还林、还草,加大《草原法》执法力度,落实草地家庭承包,切实搞好草原建设和保护。采取工程、农艺、化学控制和生物技术等节水措施相结合,建立田间蓄水、抗旱保水、节灌补水和土壤培肥等节水技术体系,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注重特色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实施保护性耕作。积极推广沼气等农村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发展生态农业,保护生态环境。

(六)增加对特色农业发展的投入。中央农业投资要向西部地区倾斜。在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以及地方政府的投资中,应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田基本建设、草原建设、旱作节水设施和保护性耕作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特色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培育、开发和推广。各地要创造条件,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增加对特色农业发展的信贷资金投入。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和鼓励民间资本、民营企业投资西部特色农业。

(七)切实加强对特色农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发展特色农业是一项长期任务。西部各省区市、各行业要结合本《意见》的精神,从当地实际出发,围绕上述发展重点,抓紧制定本地、本行业特色农业发展规划。近期西部各省区市要确定2-3个主要特色农产品作为发展重点,加强扶持和建设力度。我部将在此基础上,重点支持特色农产品良种繁育体系、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等建设。各地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特色农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宏观指导,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的发展。


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龙政综〔200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8年3月4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闽政文[2008]81号)批复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龙岩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制定原则:坚持低费率、广覆盖、保基本;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
第三条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居民医保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的办法。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人、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下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医保。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生的医疗保险根据国家部署另行规定。非从业人员一旦就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具体参保对象是: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四)在本市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就读的学生;
前款第(一)、(二)项人员简称为“成年人”;第(三)、(四)项人员简称为“未成年人”。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居民医保基金来源:
(一)家庭、个人缴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入;
(五)社会慈善捐助等。
单位补助资金和家庭缴费的税收鼓励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及政府补助办法:
(一)成年人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政府补助92元,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38元。
(二)未成年人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补助42元,参保居民个人缴纳38元。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参保居民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
第九条 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列入预算并及时补助到位。除省以上补助外,各县(市、区)政府要足额按规定安排补助资金,新罗区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有条件的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第十条 各县(市、区)基金出险时,可依照有关规定先动用上年结余、滚存结余基金予以弥补;滚存结余基金不足以弥补的,由县(市、区)财政承担80%,市财政承担20%。
第十一条 居民医保对象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居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费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参保程序和缴费

第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成年人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彩色相片1张,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街道(乡、镇)负责审核《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审查合格后到所在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校中小学生按规定携带《户口簿》和1张一寸彩色相片向所在学校申请登记,填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参保登记表》,同时缴纳全年38元的医疗保险费。学校将初审合格的参保学生材料报所在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办理申报登记时应同时提供有效低保证件、残疾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享受其减免缴费资格。
(四)街道(乡、镇)负责提供参保家庭基本信息;学校负责提供参保学生基本信息。
(五)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收到资料7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对于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缴费方式由参保对象(单位或个人)到当地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七)居民医保实行IC卡制度,由街道(乡、镇)和学校发至参保人员手中。
(八)新罗区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由新罗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其余县(市)由当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
第十三条 当地政府对街道(乡、镇)、学校按新参保人数每人2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居民医保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居民参保以自然年计算,每年征缴一次,征缴时应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008年下半年的保费与2009年一年保费一并缴纳)。2008年启动申报登记缴费时间为本文下发之日至 6月30日;今后正常申报登记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0月8日至12月8日,逾期不予办理该年度的参保缴费。
第十五条 县(市、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将汇总的参保人数于每年12月底前报当地财政部门和龙岩市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市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报送数据。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将政府补助金全额拨付给当地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停止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停保人员再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应补足中断期间的保费(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额)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在国家和省未出台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前,居民医保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今后国家和省有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居民医保实行住院医疗补偿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偿相结合的办法。疾病住院医疗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的补偿办法具体见下表:


不同级别医院
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住院补偿

起付线
补偿

比例
年累计封

顶线
起付线
补偿比例
年累计封顶线

一级医院(社区)
700元
60%
10000元(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部分)
200元
70%
成年人:35000元

未成年人:50000元

(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部分)

二级医院
450元
60%

三级医院
600元
50%

备注:

1、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各类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2、转市外医院的住院起付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50元,补偿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

3、若同时使用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和住院补偿,成年人一年内统筹金补偿封顶为35000元/人(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未成年人一年内统筹金补偿封顶为50000元/人(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

4、鉴于参保居民2008年缴纳的是半年保费,2008年的补偿封顶线为全年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顺产补助300元,剖腹产补助600元。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转外住院报批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支。参保居民异地居住需在居住地住院治疗的,必须事先征得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同意,否则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支(急诊抢救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即3月31日前)结算完毕。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超过办理时间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支。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出现国家和省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费用情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非从业人员一旦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不能视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二章 医疗服务和结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参保人持居民医保IC卡到定点医院就诊。医保IC卡制作工本费用由个人自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首次工本费由社会医疗救助金帮助解决。医保IC卡遗失损坏等原因补卡费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申请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专家对其所患病种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有关疾病医疗资料,医院审核盖章后,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院应当认真执行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防止浪费,保证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在使用自费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实行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定点医院应及时将上月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提交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每月对居民医保费用进行审核,对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及时给付95%,其余5%待年度考核后视情拨付,符合的拨付,不符合的扣回。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由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十九条 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业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居民医保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政府补助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门负责以学校为单位做好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工作,民政、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