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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6-29 08:44: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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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1988年10月1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系统各企业事业单位在用计量器具有科学管理,达到“保证重点、兼顾普遍、全面监督”,确保量值准确一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化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化工系统贯彻〈计量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生产、施工、科研的特点制定的。
第三条 计量器具按A、B、C三级进行管理,其分级原则应以计量器具的技术特性、使用条件、在生产、施工和管理中的作用及国家对该种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等情况进行划分。化工系统计量器具分析管理目录详见附录一、附录二。

第二章 计量器具A、B、C分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A级管理范围
1.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标准器。
2.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3.《计量法》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4.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第五条 B级管理范围
1.用于量值传递的工作标准计量器具。
2.用于生产过程中带有控制回路和较重要检测参数的计量器具或施工过程中检测主要参数的计量器具。
3.用于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物资管理的计量器具。
4.用于产品质量检验中主要的计量器具。
5.安装在生产线或设备上,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高但非停产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 C级管理范围
1.用于生产过程中非关键部位,无准确度要求,仅起指示作用的计量器具。
2.对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不高,使用频次低,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
3.使用环境恶劣、寿命短、低值易耗的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及自制专用的计量器具。
4.生产工艺过程检测中,非关键项目的低值易损性计量器具。
5.作为工具使用的计量器具。
6.用于生活方面的户用计量器具及基层职工福利方面的计量器具。
7.成套设备不能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仪表。

第三章 计量器具A、B、C分级管理办法
第七条 A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凡列入A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对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自检的企业,也应严格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安排检定。
2.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校验或比对方法,并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凡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严格按规程实施周期检定,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4.使用标准物质的单位,应严格加以保管和进行操作。
第八条 B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对于连续性运转装置上拆卸不使的计量器具,根据有关检定规程,可随设备检修周期同步安排检定周期,但在日常运转中,必须严格监督检查。
2.对准确度要求较高,但性能稳定,使用不频繁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可适当延长。所延长的时间应以保证计量器具可靠性为原则。对使用频次高和需确保使用精度的计量器具,应酌情缩短检定周期。
3.通用计量器具专用时,按其实际使用需要,根据检定规程要求,可适当减少检定项目或只作部分项目的检定,但检定证书应注明准许使用范围和使用地点,并在计量器具的明显位置处标帖限用标志。
4.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应参照第七条第2款执行。
第九条 C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对一些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改变的低值易耗的或作为工具使用的计量器具,可实行一次性检定。
2.非生产关键部位起指示作用、使用频率低、性能稳定而耐用以及连续运转设备上固定安装的计量器具,可以实行有效期管理,或延长检定周期,一般控制在2至4个周期内。
3.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应参照第七条第2款执行。
4.用于生活福利方面的计量器具严禁流入生产和其他领域使用。
5.对列入C级管理范围的其余计量器具,可根据计量器具类别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性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企业必须购置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检定合格证的计量器具。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编制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目录中应注明计量器具类别、种别、名称、适用范围和检定周期。
第十二条 各级计量器具实行彩色标志管理。
第十三条 A、B级计量器具必须有相应的检定合格证和检定原始记录。C级应有检定原始记录,或有CMC标记的产品合格证。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计量器具分级管理中未编入的计量器具,应根据本办法的分级原则自行编入企业分级管理目录中去。现行使用的计量器具台帐、卡片等须注明管理级别。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系统各企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附录一 化工生产企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
(一)A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一)A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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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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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企业最高标准计量器具┃用于量值传递 ┃按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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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被政府计量部门认证为社┃按国家规定
2 ┃ ┃ ┃ ┃会服务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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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贸易结算强制┃用于企业对外部贸易结算┃按国家规定
3 ┃ ┃ ┃检定计量器具 ┃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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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安全防护方面┃用于人身、设备安全方面┃按国家规定
4 ┃ ┃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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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环境监测方面┃用于环保法规定的环境监┃按国家规定
5 ┃ ┃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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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医疗卫生方面┃用于企业内部医疗卫生部┃按国家规定
6 ┃ ┃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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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用于标准仪器 ┃在有效期内
7 ┃ ┃ ┃ ┃ ┃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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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B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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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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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企业工作标准计量器具┃用于本企业内部量值传递┃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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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密光学仪器 ┃用于精密测试及长度器具┃国家规定
2 ┃ L ┃ ┃ ┃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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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L ┃ ┃千分尺 ┃用于机械制造测绘、机修┃ 1年
┃ ┃ ┃ ┃及精密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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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L ┃ ┃游标卡尺 ┃用于机械制造测绘、机修┃ 1年
┃ ┃ ┃ ┃及精密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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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L ┃ ┃百分表 ┃用于机械制造测绘、机修┃ 1年
┃ ┃ ┃ ┃及精密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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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L ┃ ┃水平仪 ┃用于机械制造测绘、机修┃ 1年
┃ ┃ ┃ ┃及精密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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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L ┃ ┃角度量器 ┃用于机械制造测绘、机修┃ 1年
┃ ┃ ┃ ┃及精密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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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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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L ┃ ┃平板 ┃用于修理研磨等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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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T ┃ ┃工业热电偶 ┃用于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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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T ┃ ┃工业热电阻 ┃用于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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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T ┃ ┃汞温度计 ┃用于产品质量检测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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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T ┃ ┃玻璃液体温度计 ┃用于质量检测和内部经济┃ 1年
┃ ┃ ┃ ┃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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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T ┃ ┃精密玻璃温度计 ┃用于质量检测和内部经济┃ 2年
┃ ┃ ┃ ┃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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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T ┃ ┃数字温度计 ┃用于过程控制和精密测试┃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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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T ┃ ┃测温二次仪表 ┃用于过程控制和精密测试┃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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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T ┃ ┃水分测定仪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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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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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F ┃ ┃工作用砝码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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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F ┃ ┃天平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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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F ┃ ┃架盘天平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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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F ┃ ┃台秤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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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F ┃ ┃地秤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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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F ┃ ┃定量秤 ┃用于内部核算或过程控制┃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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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F ┃ ┃皮带秤 ┃用于内部核算或过程控制┃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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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F ┃ ┃自动秤 ┃用于内部核算或过程控制┃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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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F ┃ ┃电子秤 ┃用于内部核算或过程控制┃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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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F ┃ ┃打包秤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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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F ┃ ┃贮罐液体称重仪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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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F ┃ ┃增铊、定量铊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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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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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F ┃ ┃增铊、定量铊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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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F ┃ ┃转速表 ┃用于过程控制重要机台转┃ 1年
┃ ┃ ┃ ┃速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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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F ┃ ┃万能材料实验机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和机械┃ 1年
┃ ┃ ┃ ┃性能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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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F ┃ ┃硬度计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和机械┃ 1年
┃ ┃ ┃ ┃性能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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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F ┃ ┃动平衡实验机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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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F ┃ ┃纤维强力机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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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F ┃ ┃塑料强力机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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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F ┃ ┃橡胶强力机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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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F ┃ ┃冲击实验机 ┃用于机械性能试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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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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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F ┃ ┃配料秤 ┃用于内部核算及过程控制┃ 1年或
┃ ┃ ┃ ┃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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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F ┃ ┃字盘秤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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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F ┃ ┃案秤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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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F ┃ ┃油罐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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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F ┃ ┃汽车罐车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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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F ┃ ┃工业用密度计 ┃用于内部核算或产品质量┃ 2年
┃ ┃ ┃ ┃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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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F ┃ ┃石油密度计 ┃用于内部核算或产品质量┃ 2年
┃ ┃ ┃ ┃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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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F ┃ ┃粘度计 ┃用于内部核算或产品质量┃ 3年
┃ ┃ ┃ ┃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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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F ┃ ┃振动管液体密度变送器┃用于在线质量分析 ┃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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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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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F ┃ ┃压力表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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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F ┃ ┃真空表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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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F ┃ ┃补偿式微压计 ┃用于实验室中的精密测试┃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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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F ┃ ┃风压表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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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F ┃ ┃位移式传感器及二次表┃用于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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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F ┃ ┃水表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过程 ┃ 3~5年
┃ ┃ ┃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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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F ┃ ┃瓦斯表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过程 ┃ 检修期
┃ ┃ ┃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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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F ┃ ┃气体流量计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过程 ┃ 检修期
┃ ┃ ┃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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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F ┃ ┃油表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过程 ┃ 检修期
┃ ┃ ┃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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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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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F ┃ ┃液体流量计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过程 ┃ 检修期
┃ ┃ ┃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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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F ┃ ┃流量二次表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及内部┃ 检修期
┃ ┃ ┃ ┃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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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F ┃ ┃液面计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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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F ┃ ┃料位计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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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E ┃ ┃各种变速器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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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 ┃ ┃各种调节器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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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E ┃ ┃各种控制器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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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E ┃ ┃标准电池 ┃用于精密测试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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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E ┃ ┃标准电阻 ┃用于精密测试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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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E ┃ ┃可变电感 ┃发电厂、电汽车间精密测┃ 1年
┃ ┃ ┃ ┃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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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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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E ┃ ┃可变电容 ┃发电厂、电汽车间精密测┃ 1年
┃ ┃ ┃ ┃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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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E ┃ ┃电容箱 ┃发电厂、电汽车间试验用┃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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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E ┃ ┃电阻箱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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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E ┃ ┃直流分压箱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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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E ┃ ┃直流分流箱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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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E ┃ ┃直流单臂电桥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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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E ┃ ┃直流双臂电桥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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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E ┃ ┃直流单双臂电桥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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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E ┃ ┃交流电桥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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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E ┃ ┃直流电位差计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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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E ┃ ┃交流电位差计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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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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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E ┃ ┃仪用电压互感器 ┃精密测试用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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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E ┃ ┃仪用电流互感器 ┃精密测试用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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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E ┃ ┃交直流定电压发生器 ┃精密测试用(标准信号)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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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E ┃ ┃交直流定电流发生器 ┃精密测试用(标准信号)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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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E ┃ ┃交直流电压表 ┃生产中需严格控制电压的┃ 1年或
┃ ┃ ┃ ┃部位及精密测试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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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E ┃ ┃交直流电流表 ┃生产中需严格控制电流的┃ 1年或
┃ ┃ ┃ ┃部位及精密测试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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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E ┃ ┃功率表 ┃生产中需严格控制功率部┃ 1年或
┃ ┃ ┃ ┃位及精密测试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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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E ┃ ┃数字电压表 ┃全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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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E ┃ ┃相位电压表 ┃生产中需严格控制相位电┃ 1年或
┃ ┃ ┃ ┃压部位及精密测试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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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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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E ┃ ┃平均电压表 ┃生产中需严格控制平均电┃ 1年或
┃ ┃ ┃ ┃压部位及精密测试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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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E ┃ ┃相位表 ┃生产中需严格控制相位部┃ 1年或
┃ ┃ ┃ ┃位及精密测试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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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E ┃ ┃兆欧表 ┃电厂、变电站、电汽实验┃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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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E ┃ ┃高阻计 ┃电厂、变电站、电汽实验┃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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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E ┃ ┃功率因数表 ┃用于节能和内部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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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E ┃ ┃单相电能表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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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E ┃ ┃三相电能表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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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E ┃ ┃磁通计 ┃用于电器维护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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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E ┃ ┃特斯拉计 ┃用于电器维护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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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E ┃ ┃磁导计 ┃用于电器维护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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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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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H ┃ ┃频率计 ┃精密测试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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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H ┃ ┃数字频率计 ┃精密测试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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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H ┃ ┃电子毫秒表 ┃用于质量检测电气实验精┃ 1年
┃ ┃ ┃ ┃密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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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H ┃ ┃电秒表 ┃用于质量检测电气实验精┃ 1年
┃ ┃ ┃ ┃密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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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H ┃ ┃电子秒表 ┃用于质量检测电气实验精┃ 1年
┃ ┃ ┃ ┃密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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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H ┃ ┃机械秒表 ┃用于质量检测电气实验精┃ 1年
┃ ┃ ┃ ┃密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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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C ┃ ┃光电比色计 ┃用于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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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C ┃ ┃分光光度计 ┃用于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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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C ┃ ┃酸度计 ┃用于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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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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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C ┃ ┃电导仪 ┃用于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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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C ┃ ┃测氧仪 ┃用于线检验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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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C ┃ ┃测氢仪 ┃用于线检验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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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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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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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 ┃ ┃游标卡尺 ┃除用于机械厂机修测绘外┃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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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 ┃ ┃百分尺 ┃除用于机械厂机修测绘外┃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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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L ┃ ┃千分尺 ┃除用于机械厂机修测绘外┃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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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L ┃ ┃角度量器 ┃除用于机械厂机修测绘外┃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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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L ┃ ┃环规 ┃除用于机械厂机修测绘外┃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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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L ┃ ┃塞规 ┃除用于机械厂机修测绘外┃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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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L ┃ ┃平板 ┃钳工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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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T ┃ ┃表面热电偶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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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T ┃ ┃光学高温计 ┃一般测量用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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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T ┃ ┃电接点玻璃温度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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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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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T ┃ ┃双金属温度计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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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T ┃ ┃压力式温度计 ┃一般测量用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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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T ┃ ┃半导体温度计 ┃一般测量用 ┃一次性故障
┃ ┃ ┃ ┃ ┃修理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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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T ┃ ┃红外测温仪 ┃一般测量用 ┃一次性故障
┃ ┃ ┃ ┃ ┃修理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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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T ┃ ┃干温度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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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T ┃ ┃干湿温度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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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T ┃ ┃工业电阻温度计 ┃用于检测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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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T ┃ ┃工业热电偶 ┃用于检测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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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T ┃ ┃工业用热电偶 ┃不可拆卸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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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F ┃ ┃架盘天平 ┃一次性测量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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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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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F ┃ ┃案称 ┃基层职工分生活用品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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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F ┃ ┃量秤 ┃一般性测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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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F ┃ ┃量筒 ┃一般性测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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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F ┃ ┃量瓶 ┃一般性测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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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F ┃ ┃吸管 ┃一般性测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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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F ┃ ┃滴定管 ┃一般性测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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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F ┃ ┃刻度试管 ┃一般性测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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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F ┃ ┃油罐 ┃作贮存油品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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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F ┃ ┃压力表 ┃用于监测 ┃ 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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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F ┃ ┃压力表 ┃监视用 ┃一次性故障
┃ ┃ ┃ ┃ ┃ 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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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F ┃ ┃真空表 ┃监测用 ┃ 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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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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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F ┃ ┃真空表 ┃监视用 ┃一次性故障
┃ ┃ ┃ ┃ ┃ 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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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F ┃ ┃液面计 ┃除控制回路和物料交接外┃ 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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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F ┃ ┃料位计 ┃除控制回路和物料交接外┃ 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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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F ┃ ┃户用水表 ┃生活区各住户 ┃ 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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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F ┃ ┃大气压力计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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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F ┃ ┃空盒气压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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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F ┃ ┃风速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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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F ┃ ┃密度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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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E ┃ ┃万用电桥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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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E ┃ ┃变比电桥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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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E ┃ ┃交直流电压表 ┃指示用盘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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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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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E ┃ ┃交直流电流表 ┃指示用盘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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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E ┃ ┃万用表 ┃工具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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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E ┃ ┃欧姆表 ┃工具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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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E ┃ ┃钳形表 ┃工具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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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E ┃ ┃磁通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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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E ┃ ┃特斯拉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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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E ┃ ┃磁导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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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 ┃ ┃单项电能表 ┃生活区户用表 ┃ 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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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R ┃ ┃超高频电压表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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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R ┃ ┃高频电压表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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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R ┃ ┃低频电压表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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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
54 ┃ R ┃ ┃高频微伏表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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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R ┃ ┃脉冲电压表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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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工就业,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为贯彻落实国办发130号《通知》精神,积极配合各地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要充分认识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子女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及时入学接受教育,不仅有利于返乡农民工实现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而且对促进农民增收、城乡发展与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和重大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子女入学作为当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2.努力招收返乡农民工接受中等职业教育。2009年,要进一步加大高中阶段教育结构调整的力度,重点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总规模在2008年招生810万人的基础上,再扩大招生50万人,达到860万人。要通过国家财政补贴等措施,把招收有学习愿望的返乡农民工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作为扩招工作的重要任务。
  3.积极主动开展返乡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发挥好培训的主力军和工作平台作用,积极组织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帮助返乡农民工获得必要的职业技能,提高就业和再就业能力,尽快重返就业岗位。要充分利用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的资源,面向返乡农民工、进城农民工、青年农民、乡镇企业职工、退役士兵、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和下岗轮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推进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的实施,力争培训规模达到9000万人次。其中,面向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000万人次,为促进农民工就业、再就业和创业做出新贡献。
  4.切实落实开展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学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返乡农民工集中的地区,根据需要确定一批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争取成为地方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基地,发挥主力军作用,组织返乡农民工就近接受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乡镇成人教育学校必须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培训农民工和城乡劳动者的数量要与在校学生规模大体相当。
  5.精心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新开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就业的适应能力;围绕返乡创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的自主创业能力;围绕返乡农民工的需要,选择培训课程和专业(工种),增强课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率。要以就业为导向,采取日校办夜校、办周末学校、集中培训、播放教学光盘、现场实习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学习时间宜长则长,宜短则短。寒暑假期间可集中力量举办返乡农民工脱产学习班。
  6.确保返乡农民工子女及时入学接受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返乡农民工子女在春季开学时按时入学;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义务教育阶段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各地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足额落实包括返乡农民工子女在内的各项教育经费,为返乡农民工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教育行政部门和教材出版发行部门要密切合作,尽快做好返乡农民工子女教材订购工作,保证做到在春季开学前到书。学校要及时掌握返乡农民工子女在外地学习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辅导工作,使他们能够尽快适应本地的教学进度。
  7.加强督导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面向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子女教育工作,作为对职成教育、基础教育工作和职成学校、普通中小学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
  8.多渠道解决经费投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劳动、农业、扶贫、科技等相关部门经费和政策的支持,对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开展返乡农民工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解决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提供必要的投入。
  我部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子女入学工作。在今后安排有关专项经费和项目时,向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子女入学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实行政策倾斜。
  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子女入学工作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请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利用当前农民工集中返乡的时机,迅速开展工作。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恢复执行一九五六年职工房租补贴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恢复执行一九五六年职工房租补贴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委员会



为了减轻职工生活负担,经研究从一九六五年十月份起恢复执行一九五六年我市职工房租补贴的规定。现将原规定附发如后,希即按照执行。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行租赁住宅租金高负担重的问题的通知”的试行
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56)财行字第153号关于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自行租赁住宅租金高负担重的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租标准:
一、定分:一律按照青岛日报1956年5月3日公布的“山东省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试行规定”(以下简宅租金定分标准及其他条件增减表”评定房租“分”数,作为工作人员应交租金的评分标准。
二、分值:每一房租“分”值定为人民币2.6厘。
三、附属面积的租金拆扣率:凡一户使用的内走廊和厨房而所间等,按照住房标准50%收租;2户使用者按30%计租(两户分摊);3户以上共同使用者不收租。
四、新建住宅及花园住宅与院落空地面积圈套的住宅,可不按市标准第六、七两条执行。但第六条中“如因房屋修缮条件发生变化时,随时调整房租‘分’数,一般在每年年终重新评定”仍依照执行。
五、房租的计算方法与市标准同。其中分值与附属面积折扣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房租补贴及交租方法:
一、机关统一承租之宿舍:一律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评定租金,由所在机关从工作人员每月工资中扣交,不再补贴。其中
公房租金:按扣交数由机关汇交房管局。
私房及委托房管局管理之私房租金:按照租赁价格由机关按月交付房主或房管局,其差额由机关房屋租赁费内报销。
本单位工作人员住在其他单位统一承租之宿舍,应由本单位按月坐扣租金转交承租单位汇交房管局。
二、个人自行租赁之住宅:亦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评定租金,并由机关按月坐扣。其实交租金高于机关宿舍租金标准部分由机关予以补贴,其中:公房及委托房管局管理之私房租金:由各单位按照房管局发给之缴租赁证的月租额从工作人员每月工资中坐扣52%,补贴48%,全租汇
交房管局。
私房租金:应按协议租金并凭有关租约凭证差多少补多少,其租金由工作人员自行按月向房主付租。
三、机关自有之房屋:亦按本办法第二条评定租金,直接向工作人员扣租,可由机关作为房屋修缮之用。

第四条 工作人员之房租补贴均列机关房屋租赁费内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一、住房标准“(不包括墙壁、走廊、楼梯、过道间、厨房、厕所、卫生间等附属间的面积,下同)。
1.市长级以及相当于市长级的工作人员,每人20平方公尺。
2.局、处长级以相当于局、处长级的工作人员,每人10平方公尺。
3.科长级以及相当于科长级的工作人员,每人7平方公尺。
4.一般干部每人5平方公尺。
5.勤杂人员及各级工作人员的家属、保姆、小孩,均为每人4平方公尺。
6.凡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0级工资标准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应住之面积标准由各主管单位比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
7.单人宿舍的计租面积仍按每人4平方公尺计收租金,不足4平方公尺者,按实住面积计租。为了计租工作便利,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8.(略)①
二、个人自行租赁之房屋每户均按上述标准计算其应住面积予以补贴,如因房屋构造关系及其他原因,其实住面积总数在不超过应住面积总数的20%时,仍可按补贴办法,差多少补多少,其再超出部分不予补贴,由个人自理(如有特殊情况,作为个别问题解决)。但附属房间面积的
租金差额仍予仍补贴。
计算工作人员应住面积的人口,系指与工作人员共同居住或由其供养生活者进行核算,如工作人员之亲属,在其他单位另有住所寄宿但必须定时返回居住者,亦作为同居人口计算其应住面积总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住宅租金补贴范围:
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其供养的家属的内)因机关住房不足,自己又无私有住宅,必须在外租赁住宅,而租金高于机关宿舍租金者,其高出部分应由所在机关予以补贴,但工作人员在本市自有房屋出租,加租住宅者,不予补贴(加租住宅租金高出其出租一部分者,亦应按各项规定
予以补贴)。

第七条 工作人员之人口增减及住房变动,均由本人申请,经由机关批准后可随时调整其房租补贴数额。

第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房租补贴均由其调入单位负责。至于是否补贴,应依其单位是否实行房租补贴办法确定之。

第九条 (略)②

第十条 凡市属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崂山各区公所以上之行政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各区及崂山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包括各区及崂山分院)、市政协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市属事业、特种资金单位的工作人员,凡家住本市者一律实行本办法。各国营及地方企业
、非市属事业及驻青机关等单位,如其主管上级无单行规定者,亦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56年10月份起试行,过去有关标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均按本办法执行。①、②一九六五年恢复执行时删去。



196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