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37: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府办〔2009〕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日



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为推进市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东莞市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重大科技专项是指针对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任务,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

第二条 市重大科技专项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参与组织实施。项目的组织将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通过政府主动组织方式,有针对性、有计划地推进实施一批产业带动明显的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加快我市产业结构升级转型。

第三条 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坚持“重组织、重设计、重管理、重绩效”的原则和“大科技、大开放、大投入、大带动”的思路。在项目申报方面更加注重主动组织,在项目评审方面更加注重综合评议,在支持力度方面更加注重集中力量,在项目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全程监管。

第四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从国内相关单位中挑选技术、管理、金融、财务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综合评议咨询专家组,协助专项实施的方案制定、项目论证、管理监督等。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拨款,由市科技局商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确定,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联合下达。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科技局负责专项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审核立项、监理验收。

第六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宣传交流费和组织管理费。

(一)项目费。主要是指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二)宣传交流费和组织管理费。宣传交流费主要是指举办重大项目推广交流活动和重大行动的相关支出。组织管理费主要是指开展项目评审(评议)、监督检查、会议、战略研究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宣传交流费和组织管理费控制在3%以内,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科技局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助对象必须属于国家、省和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重点支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项目。根据申报单位基础,资助项目分为两类:提升现有产业类和培育新兴产业类。具体资助内容:

(一)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二)重大共性技术攻关;

(三)重大战略产品开发;

(四)重大科技示范工程;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 申请市重大科技专项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升现有产业类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市政府重点支持的产业范围,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地位,拥有主导和拳头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国际管理认证;

3、申报联合体中应至少具备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的科技创新平台、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并且对项目前期投入的项目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4、第一承担单位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缴纳的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5、第一承担单位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6、企业内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3年以上人员不低于10%,具有中级职称或获得硕士学位3年以上人员不低于30%。

(二)培育新兴产业类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市政府重点培育的产业范围,项目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较大;

3、项目经营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拥有雄厚的研发实力和技术基础,特别是拥有该技术领域的领军人物和核心技术,产业化前景比较好,对项目前期投入的项目资金不低于300万元,项目实施地必须在东莞市境内。

4、企业内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3年以上人员不低于10%,具有中级职称或获得硕士学位3年以上人员不低于30%。

第九条 提升现有产业类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在我市实际总投资额须达5000万元或以上(含外币折合或知识产权入股估值),项目投产后年销售额不少于6000万元,每年缴纳的各项税金(含免抵退税部分)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 重大科技专项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助实行总额控制、主动组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资金采取分两批拨付的方式,在项目取得立项后,企业投入资金达到项目投入总额的70%,市财政拨付资助金额的70%;企业投入资金达到项目投入总额的100%且项目通过验收后,市财政再向企业拨付资助金额余下的30%,以便于对企业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在项目申请验收时,承担单位需同时就项目的实际投资额、研发投入额、实现年销售收入及缴税情况等,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重大项目,牵头单位总体协调,以子课题为单位制定资金分配拨付计划。

项目投入总额支出范围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生产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

2、科研投入:包括科研人员人工、研发仪器设备投入、能源材料费、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

3、技术投资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其中技术投资额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二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批确定资助标准和资助总额。承担单位若有与被列入重大科技专项的技术创新点相同的科技项目,并且该项目此前已获得了市财政其它方面的资助,市财政对其重大科技专项的资助资金作相应扣减,核拨差额。

提升现有产业类项目市财政的资助额度根据项目规模、创新难易程度、投入总额和预期产生的税收收入等情况确定,且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申报联合体须有3:1以上研发资金配套。

培育新兴产业类项目市财政的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50%,且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最高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600万元。对于推动我市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具有特别重大意义,并预计可产生特别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资助额度可超过600万元。

第五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组织与资助申请审批。

(一)总体设计。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征集和接受部门、镇街推荐,组织专家广泛调研,优选主题,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做好顶层设计。

(二)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和专项目标要求,发布《××××年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内容、目标、资金、时间、方式、承担单位等具体要求。

(三)材料受理。承担单位登陆http://www.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立项)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行性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查新报告、财务报告、资质证明以及合作协议等;

3、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四)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五)综合评审。市科技局组织国内相关领域权威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专家对项目的内容、技术、效益、管理、资金、风险、考核指标等进行分析与论证,提出符合要求的项目立项建议。

专家组将按主要技术领域方向进行分组,专家组应由在同行中学术造诣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技术领域国内外情况、有较强评价分析能力、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并从事实际工作的专家组成。内容相近的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初审。为保证评审的客观、公正,每个专家组有不少于5名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综合评审分书面评审、现场考察答辩两个阶段进行。

1、书面评审阶段。评审专家根据申请单位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然后各专家将评审结果提交专家组进行讨论,由专家组组长对本组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考察答辩名单并报市科技局审定。

2、现场考察答辩阶段。邀请5位专家成立专家组,对列入现场考察答辩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在实地考察和听取申请单位答辩基础上,提出符合要求的项目立项建议,对需要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设计的项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六)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根据综合评议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并登陆http://www.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重新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镇街科技办审核盖章后送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七)部门审核。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通过专家论证后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及额度。

(八)项目审批。拟资助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立项并获得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项目的立项和经费资助。项目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及预算、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和本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六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帐目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时限。项目实施期满半年内必须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验收申请与审批。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报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二)组织验收。经批复同意验收的,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专家组,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九条 延期验收。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市科技局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任务完成量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4、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重新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并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的,根据项目实施、验收的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项目主要成员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确因主观因素未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将按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财政资金。



第七章 资助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重大科技专项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和法明传〔1998〕213号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和法明传〔1998〕213号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7号)和《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法明传〔1998〕213号)转发给你们,请以此为依据,妥善处理监管区域内人民法院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的有关事宜,并与人民法院做好协调工作。


(1997年12月2日 法发〔1997〕27号)

为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现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或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清算资金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开设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证券经营机构缴存的自营及其所代理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帐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清算帐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如果证券经营机构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举证证明被冻结的上述清算帐户中的资金是其他投资者的,应当对投资者的资金解除冻结。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划拨已冻结的资金。
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投资者为进行证券交易缴存的清算备付金。当投资者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中该投资者的相应部分资金依法可以冻结、划拨。
人民法院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清算帐户上期货经纪机构的清算资金及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上投资者的清算备付金(亦称保证金),适用上述规定。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转让该交易席位时,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转让给有资格受让席位的法人。
人民法院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席位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适用上述规定。
三、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债券实物代保管处托管的债券,是其自营或代销的其他投资者的债券。当证券经营机构或投资者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如需冻结、提取托管的债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查明该债务人托管的债券是否已作回购质押,对未作回购质押,而且确属债务人所有的托管债券可以依法冻结、提取。
四、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1998年7月22日 法明传〔1998〕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7号通知)下发后,多数法院执行是好的,但少数法院未能严格执行,有的地区甚至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保障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现就有关贯彻27号通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为债务人的案件,在保全或执行其财产时,首先要指令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提供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或其它财产。经查明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确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或其它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
二、如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执行证券经营机构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资金时,必须严格按27号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冻结、划拨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
三、对未开设自营帐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需采取冻结其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异地清算代理机构清算帐户内的清算资金措施时,必须十分慎重。只能依法在债务人承担的债务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同时,依据27号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必须保障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举证权利,如有证据证明上述帐户中的资金是其它投资者的,必须对其它投资者的资金及时解除冻结。
四、在执行27号通知时,如遇有影响金融和社会秩序安定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暂缓或中止执行措施。
特此通知


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

铁道部


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

1982年9月20日,铁道部

总 则
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亭,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是向电化铁路供电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密切相关。为搞好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不断提高质量,确保运输、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从事牵引供电工作的广大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贯彻“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确保安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检修效率,降低成本,不断改善牵引变电所的技术状态,保证安全、不间断、质量良好地供电。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要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贯彻落实“三定、四化、记名检修”,抓好各项基础工作;要科学地组织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的各个环节,建立严密而协调的生产秩序,不断提高供电工作质量。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一章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1条 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统一制定全路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原则,制定有关的规章;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审批部管的基建、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和命令,组织制定本局有关细则、办法和工艺;审批局管的基建、大修和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铁路分局:贯彻执行部、局有关规章和命令;督促检查管内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工作;审批分局管的检修、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供电段: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规章命令,制定有关办法、制度和措施;制定电气设备的中、小修计划,编制大修、改造和科研计划;全面地质量良好地完成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任务。
第2条 牵引变电所的迁移、拆除由铁道部审批,其封闭和启封由铁路局审批并报部备案。
第3条 因牵引变电所的设备改造、变化而降低列车牵引重量、速度或引起邻局牵引供电设备运行方式变更时,须经铁道部审批。牵引变电所属于下列情况的技术改造,须经铁路局审批:
一、改变电源和主接线时。
二、变更主变压器、断路器的容量和型号时。
三、变更保护型式、控制和测量方式时。
四、变更自用电的供电方式时。
五、变更防雷保护时。

第4条 为保证电气化区段的可靠供电,由牵引变电所引接非牵引负荷而引起设备改造时和向路外供电时由铁路局审批;若由于供电给非牵引负荷而引起主变压器容量升级时由铁路局报铁道部审批。
第5条 牵引变电所竣工后,应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检查和必要的试验,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6条 在牵引变电所工程交接的同时,施工和运营单位之间要交接图纸、记录、说明书等开通时必需的竣工资料。
第7条 牵引变电所投入运行前,接管部门要制定好运行方式,配齐并训练运行、检修人员,组织学习和熟悉有关设备、规章、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备齐检修用的工具、材料、零部件及安全用具等。
第8条 在牵引变电所投入运行时要建立各项制度和正常管理秩序;按规定备齐技术文件;建立并按时填写各项原始记录、台帐、技术履历、表报等。
一、牵引变电所(不包括无人值班的开闭所和分区亭)应有下列技术文件:
1.一次接线图、室内外设备平面布置图、室外配电装置断面图、保护装置原理图、二次接线的展开图、安装图和电缆手册等。
2.制造厂提供的设备说明书及合格证。
3.电气设备、安全用具和绝缘工具的试验结果,保护装置的整定值等。
4.隐蔽工程图及其有关资料。
二、牵引变电所(不包括无人值班的开闭所和分区亭)应建立下列原始记录(格式见附表1~6):
1.值班日志:由值班人员填写当班期间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情况。
2.设备缺陷记录:由巡视人员、发现缺陷的人员和处理缺陷负责人填写日常运行中发现的缺陷及其处理情况。
3.蓄电池记录:由值班人员填写蓄电池运行及充、放电情况。
4.保护装置动作及断路器自动跳闸记录:由值班人员填写各种保护装置(不包括避雷器)动作及断路器自动跳闸情况。
5.保护装置整定记录:记录保护装置的整定情况。
6.避雷器动作记录:由值班人员填写避雷器动作情况。
7.主变压器过负荷记录:由值班人员按设备编号分别填写主变压器过负荷情况。
上述各项记录应装订成册。
三、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内要挂有一次接线的模拟图。模拟图要能显示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开、闭状态。
四、无人值班分区亭的技术文件和原始记录,由维护班组负责填写与保管。巡视、维修记录的格式由铁路局制定。
第9条 为在牵引变电所故障时能尽快地恢复正常供电,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运输的影响,供电段要在平时作好故障处理的演练,提高判断和处理故障的能力。要时刻做好抢修事故的准备,建立严密的抢修组织,制定科学的应急措施,所有的备用设备、零部件和材料等要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使之能随时使用。

第二章 运 行
值 班
第10条 牵引变电所(不包括无人值班的开闭所和分区亭)要按规定的班制昼夜值班。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掌握设备现状,监视设备运行。
二、按规定进行倒闸作业,做好作业地点的安全措施,办理准许作业的手续,并参加有关的验收工作。
三、及时、正确地填写值班日志和有关记录。
四、及时发现和准确、迅速处理故障并将处理情况报告电力调度及有关部门。
五、保持所内整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控制室和设备区。
第11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按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一、交班人员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设备运行情况及有关事项,接班人员要认真阅读值班日志及有关记录,熟悉上一班的情况。离开值班岗位时间较长的接班人员,还要注意了解离所期间发生的新情况。
二、交接班人员共同巡视设备,检查核对值班日志及有关记录应与实际情况符合,信号装置、安全设施要完好。
三、交接班人员共同检查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核对接地线数量及编号。
四、交接班人员共同检查工具、仪表、备品和安全用具要完备,并要妥善保管。
办完交接班手续时,由交接班人员分别在值班日志上签字,由接班人员向电力调度报告交接班情况。
第12条 正在处理故障或进行倒闸作业时不得进行交接班。未办完交接班手续时,交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应继续担当值班工作。
倒 闸
第13条 值班人员接受倒闸任务后,在操作前要先在模拟图上进行模拟操作,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倒闸。在执行倒闸任务时,监护人要手执操作卡片或倒闸表,操作人和监护人要共同核对实际设备位置,进行呼唤应答,手指眼看,准确、迅速操作。
第14条 当以备用断路器代替主用断路器时首先检查、核对备用断路器的投入运行条件和技术标准要求相符合后方能进行倒闸。
若主用和备用断路器共用1套保护装置时,必须先断开主用断路器,将保护装置转接到备用断路器回路后再投入备用断路器。
巡 视
第15条 值班人员对变、配电设备要加强监视,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供电段要根据各牵引变电所的设备布置、巡视项目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巡视路线和方法。
第16条 值班人员每班至少巡视1次(不包括交接班巡视);每周至少进行1次夜间熄灯巡视;每次断路器跳闸后对有关设备要进行巡视;在遇有雾、雪、大风和其它特殊情况以及雷、雨之后,要适当增加巡视次数。
值班人员对新装或大修后的变压器投入运行后24小时内,要每隔两小时巡视1次。
无人值班的分区亭,由维修班组负责每周一般至少巡视1次。
变电所工长值日勤期间,要参加交接班巡视。
领工员对管内设备要每季至少巡视1次。
供电段长和主管副段长对重点设备要每季至少巡视1次。
各种巡视均要认真记录。在巡视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要及时处理,并将缺陷及处理结果记入设备缺陷记录中。
第17条 各种巡视中,一般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绝缘子瓷体应清洁、无破损和裂纹、无放电痕迹,瓷釉剥落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毫米。
二、电气连接部分(引线、二次接线)应连接牢固,接触良好,无过热、过紧或过松。
三、设备音响正常,无异味。
四、充油设备的油标、油阀、油位、油温、油色应正常,充油、充胶、充气设备应无渗漏、喷油现象。充气设备气压和气体状态应正常。
五、设备安装牢固,无倾斜,外壳应无严重锈蚀,接地良好,基础、支架应无严重破损和剥落。设备室和围栅应完好并锁住。
第18条 巡视变压器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防爆筒玻璃应无破裂,密封良好。
二、呼吸器内无油,干燥剂颜色应正常。
三、冷却装置、风扇电机应齐全,运行应正常。
四、回流线应连接良好。零序系统设备应无异状。
第19条 巡视油断路器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排气管及其隔膜、防爆装置应正常。
二、分合闸指示器应与实际状态相符。
第20条 巡视气体断路器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防爆口膜片平整,箱体应无变形、无异状。
二、分合闸指示器应与实际状态相符,导簧管、闭锁杆、凸轮位置应正确。隔离触指应接触良好。
第21条 巡视隔离开关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闸刀位置应正确,分闸角度或距离应符合规定。
二、触头应接触良好,无严重烧伤。
三、操作机构应锁住。
第22条 巡视电容补偿装置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电容器外壳应无膨胀、变形、接缝应无开裂、无渗漏油。
二、熔断器、放电回路及附属装置应完好。
三、室内温度应符合规定,通风应良好。
第23条 巡视高压母线和引线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股线应无松股、断股。
二、硬母线应无断裂、无脱漆。
第24条 巡视电缆及电缆沟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电缆沟盖板应齐全、无严重破损,沟内无积水、无杂物。
二、电缆外皮应无断裂、无锈蚀,其裸露部分无损伤。电缆头及接线盒密封良好,应无接头发热、放电及杂物。
第25条 巡视端子箱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箱体应清洁、牢固,不倾斜,密封应良好。
二、箱内端子排应完好、清洁、连接整齐、牢固、接触良好。闸刀接触良好、无烧伤,熔断器不松动。箱体内外无严重锈蚀。
第26条 巡视避雷器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各节连接应正直,整体无严重倾斜,均压环安装应水平。
二、放电记录器应完好。
第27条 巡视避雷针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避雷针应无倾斜、无弯曲,针头无熔化。
第28条 整流操作电源装置巡视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整流变压器、磁饱和稳压器无异音、异味和过热。
二、整流元件无过热及放电痕迹。电容器无膨胀和渗油。
三、直流母线电压符合规定。
第29条 蓄电池组巡视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蓄电池部件(如隔板、隔棒、弹簧、卡子、缸盖等)完好、无脱落、损坏,容器清洁、完好。
二、极板颜色正常,无断裂、弯曲、硫化和有效物质脱落。极耳各部连接牢固,无腐蚀。
三、母线固定牢固、无锈蚀,支架完好无变形,绝缘瓷件无脏污、裂纹、破损和放电痕迹。
四、蓄电池室门窗密闭、遮光,瓷砖和耐酸漆完好;室内通风良好,温度适宜。
五、测量领示电池的电压、比重及液温、液面高度,均应符合规定。
第30条 控制室巡视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各种盘(台)上的设备清洁,锈蚀面积不超过规定,安装牢固。
二、模拟图与实际运行方式相符。
三、试验信号装置和光字牌应显示正确。
四、表计指示正确,充电设备运行正常,蓄电池切换器位置正确,浮充电流、尾电池放电电流正常,自动记录表计运行正常。检查交直流绝缘监视表指示情况。
五、转换开关把手的位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压板以及切换开关的位置、标示牌应正确,并与记录相符。
六、开关、熔断器、端子安装牢固,接触良好,无过热和烧伤痕迹。
七、继电器外壳和玻璃完整、清洁,继电器内部无异音,能观察的接点无抖动、位置正常,信号继电器无掉牌。
八、二次回路熔断器、信号小刀闸投退位置应正确,端子排的连片、跨接线应正常。
九、硅整流器和储能电容器连接牢固,容量足够,交流电源正常供电。
十、事故照明切换正常。
设备运行
第31条 长期停用的变压器和检修后的变压器,在投入运行前除按正常巡视项目检查外,还要检查下列各项:
一、分接开关位置应合适且三相一致,相位符合要求。
二、各散热器、油枕、热虹吸装置、防爆管等处阀门应打开,散热器、油箱上部残存的空气应排除。
三、按规定试验合格。
四、保护装置应正常。
五、检修时所做的安全设施应拆除,变压器顶部应无遗留工具和杂物等。
第32条 变压器并联运行的条件如下:
一、接线组别相同。
二、电压比相同。
三、短路电压相同。
对电压比和短路电压不相同的变压器,在任何1台都不会过负荷的情况下可以并联运行。
当短路电压不相同的变压器并联运行时,应适当提高短路电压较大的变压器的二次电压,以充分利用变压器容量。
第33条 在正常情况下允许的牵引变压器过负荷值,根据制造厂规定的技术条件及负荷情况由铁路局制定。
在事故情况下允许的变压器过负荷值可参照下表执行(表略)。
当变压器过负荷运行时,对有关设备要加强检查:
一、监视仪表,记录过负荷的数值和持续时间。
二、监视变压器音响和油温、油位及冷却装置的运行状况。
三、检查运行的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母线及引线等有无过热现象。
四、注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
第34条 当变更变压器分接开关的位置后,必须检查回路的完整性和三相电阻的均一性,并将变更前后分接开关的位置及有关情况记入有关记录中。
第35条 变压器在换油、滤油后,一般情况下,应待绝缘油中的气泡消除后方可运行。
第36条 运行中的油浸自冷、风冷式变压器,其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风冷式变压器当其上层油温超过55℃时应起动风扇。
当变压器油温超过规定值时,值班人员要检查原因,采取措施降低油温,一般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检查变压器负荷和温度,并与正常情况下的油温核对。
二、核对油温表。
三、检查变压器冷却装置及通风情况。
第37条 当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立即停止运行:
一、变压器音响很大且不均匀或有爆裂声。
二、油枕或防爆管喷油。
三、冷却及油温测量系统正常但油温较平素在相同条件下运行时高出10℃以上或不断上升时。
四、套管严重破损和放电。
五、由于漏油致使油位不断下降或低于下限。
六、油色不正常(隔膜式油枕除外)或油内有碳质等杂物。
七、变压器着火。
八、重瓦斯保护动作。
九、因变压器内部故障引起差动保护动作。
第38条 对断路器要建立专门记录,逐台统计其自动跳闸次数,当自动跳闸次数达到规定数值时应进行检修。
发现断路器拒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断路器跳闸时,发生严重喷油、喷瓦斯或发现油内含碳量很高或气体颜色极不正常、气压低于下限值、触头严重烧伤、不对位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断路器每次自动跳闸后,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尽快地恢复供电。同时值班人员要对断路器及其回路上连接的有关设备均须进行检查,具体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油断路器:是否喷油,油位、油色是否正常。
气体断路器:气体的颜色、压力是否正常;对处于分闸状态的断路器应检查其触头的烧伤情况。
二、变压器的外部状态及油位、油温、油色、音响是否正常。
三、母线及引线是否变形和过热。
四、避雷器是否动作过。
五、各种绝缘子、套管等有无破损和放电痕迹。
第39条 直流操作母线电压不应超过额定值的±5%。
切换器及各接点要经常保持清洁,转动部分润滑良好,接点表面平滑。
带电清扫切换器的手风器要有绝缘咀。
蓄电池正常运行时不得任意用切换器调整母线电压。
用切换器调节电压时,要先检查附加电阻,确认良好后,方能操作。每次操作后要检查滑动接点的位置,不得停留在两固定接点之间。
第40条 运行中的蓄电池,应经常处于浮充电状态,并定期进行核对性充放电。
当蓄电池进行核对性充放电时,在放电完了之后应立即充电;若蓄电池的充电周期在7天以上,当放电容量达到70%时即应充电,若因处理故障由蓄电池放出50%的容量时应立即充电。
蓄电池的充放电电流不得超过其允许的最大电流。
第41条 每半年测量1次蓄电池的绝缘电阻,其数值:电压为220伏时不小于0.2兆欧;电压为110伏时不小于0.1兆欧。
第42条 蓄电池的电解液面应高于极板顶面的10~20毫米。
蓄电池添补电解液应在充电前或充电后进行;若在充电后添补电解液或蒸馏水,则要在添补后再充电1~2小时。蓄电池放电时不得添补电解液。
第43条 蓄电池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0℃至+30℃的范围内。
对非采暖区,若蓄电池在低温下能保证安全运行,且容量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其室内温度可以比+10℃相应地降低,但不得低于0℃。
第44条 运行的继电器及仪表均应有铅封,且必须由负责检修、试验的专职人员启封和封闭,其他人不得擅自启封和封闭。
在紧急情况下,根据电力调度的命令,允许值班人员打开断电器的铅封改变其整定值及处理接点故障;事后电力调度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负责继电保护检修、试验的班组。同时值班人员要将启封和改变整定值的原因和数值记入有关记录和保护装置的整定记录中。
第45条 凡设有继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必要时经过电力调度的批准,允许在部分继电保护暂时撤出的情况下运行。
第46条 互感器在投入运行前要检查一、二次接地端子及外壳接地应良好,对电流互感器还应保证二次无开路,电压互感器应保证二次无短路,并检查其高低压熔断器是否完好。
互感器投入运行后要检查有关表计,指示应正确。
第47条 切换电压互感器或断开其二次侧熔断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有关保护装置误动作。
第48条 当互感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立即停止运行:
一、高压侧熔器连续烧断两次。
二、音响很大且不均匀或有爆裂声。
三、有异味或冒烟。
四、喷油或着火。
五、由于漏油使油位不断下降或低于下限。
六、严重的火花放电现象。
第49条 6至10千伏回路发生单相接地时,电压互感器运行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小时。
第50条 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接线及整定必须符合规定,改变时必须经供电段批准;属电业部门管辖者应有电业部门主管单位的书面通知单。

第三章 修 制
修 程
第51条 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分小修、中修和大修3种修程(部分设备只有小修和大修两种修程)。
一、小修:属维持性的修理。对设备进行检查、清扫、调整和涂油,更换或整修磨损到限的零部件,保持设备正常的技术状态。
二、中修:属恢复性修理。除小修的全部项目外,还需部分解体检修,恢复设备的电气和机械性能。
三、大修:属彻底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部解体检修,更新不合标准的零部件,对外壳进行除锈涂漆,恢复设备的原有性能,必要时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电气和机械性能。
周 期
第52条 主要设备的检修周期如下表(表略)。
注:1.跨线随设备或母线同时检修。
2.在日常掌握中,小修、中修实际周期允许较以上规定伸缩10%。
第53条 鉴于各地区的设备性能及运行条件不尽相同,铁路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技术鉴定,适当调整小修、中修和大修周期和范围,并同时报部核备。
检修计划
第54条 年度小修、中修计划由供电段编制后,于前一年度11月末前下达各有关班组,同时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各1份。小修和中修费用均列入供电段的生产财务计划。
第55条 年度大修计划由供电段编制,并逐项(按件名)填写设备大修申请书,经铁路分局审查于前一年度的10月末以前报铁路局审定后列入年度计划,并报部核备。
第56条 设备大修,要根据批准的计划,由承修单位或设计部门提出设计施工文件(包括检修内容、质量标准、费用和工时等),报请铁路局批准后方准开工。
第57条 电气设备的停电检修应尽量利用“天窗”时间进行;若“天窗”时间不够,供电段应按时提出月份停电计划。列车调度和电力调度要密切配合,保证批准的停电计划按时实现。
供电段要合理安排检修计划、运行方式,作好检修组织工作,抓紧时间完成任务。
检查验收
第58条 设备每次检修后,承修的班组均应填写设备检修记录,设备小、中、大修及进行较大的技术改造后,还应填写设备检修(改造)竣工验收报告并附检修试验记录,报请有关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准投入运行。
第59条 设备大修由铁路局组织验收,主变压器和额定电压为110千伏及以上的断路器中修由供电段验收,其余设备的中修和设备小修由牵引变电所验收。设备技术改造由批准计划的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章 检修范围和标准
一般规定
第60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清洁无油垢,工作接地及保护接地良好。小修后其锈蚀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中修和大修后应无锈蚀和脱漆,大修后的设备镀层也应完好。
第61条 所有充油设备的油位、油色均要符合规定,油管路畅通,油位计清洁透明。检修后不得漏油,中、大修后应不渗油。
第62条 金属构架、杆塔和支撑装置的锈蚀面积,小修时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中、大修后应无锈蚀;漆层应完好。钢筋混凝土基础、杆塔、构架应完好,安装牢固,并不得有破损、下沉。
第63条 紧固件要固定牢靠,不得松动,并有防松措施,螺纹部分要涂油。
第64条 瓷件应无脏污、裂纹、破损和放电痕迹,瓷釉剥落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毫米。
第65条 各种引线不得松股、断股,连接要牢固,接触良好,张力适当,相间和对地距离均要符合规定。
第66条 电气设备带电部分距接地部分及相间的距离要符合规定。
第67条 大修中所有更新的零部件要达到出厂的标准。所有新换的设备,其设备本身质量及安装质量均要达到新建项目的标准。大修中新设的基础、杆塔、构架和支撑装置均要达到新建项目的标准。
变 压 器
第68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清扫外壳,必要时局部涂漆。
二、检查紧固法兰,受力均匀适当,防爆管密封良好,膜片完整。检查油枕及其隔膜,检查油位并补油,放出集污器内的积水和杂物。
三、检修呼吸器,更换失效的干燥剂。
四、检修热虹吸过滤器,清扫管路,更换失效的吸附剂。
五、检修冷却装置,各个管路畅通,风扇电机完好,工作正常。
六、检修瓦斯保护,各接点正常、动作正确,连接电缆无锈蚀,绝缘良好。
七、检修温度计,各部零件和连线完好,指示正确。
八、检修基础、支撑部件、套管和引线。
九、检修碰壳保护的电流互感器,各部零件应完好,安装牢靠。
第69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以下检查、修理:
一、检查清洗铁心。无油垢,接地正确,螺栓紧固,绝缘合格。
二、检查线圈。无损伤、变形和错位,绝缘垫块完好,间隙均匀;线圈不得有短路和断路。
三、检修分接开关。各部完好、无烧伤,接线牢固,接触、绝缘良好,操作机构工作正常、指示正确。
四、各部绝缘距离适当,螺栓紧固,引线连接良好。支撑牢固。
五、检修外壳、油枕、散热器、热虹吸过滤器、油阀等。各个内部清洁,无沉淀物和锈蚀;耐油胶垫完好;外部进行全面除锈涂漆;隔膜式油枕的隔膜和压油袋无破漏,作用良好。
六、检查套管(包括互感器)。各零、部件完好,不受潮,绝缘合格;必要时对套管进行解体检修和干燥。
七、滤油或换油。根据试验结果和工作量要求,进行滤油或换油,必要时对心子进行干燥。
第70条 变压器大修时委修单位要与承修单位签定技术协议,确定检修范围和标准等,一般应进行下列各项:
一、更新线圈、分接开关、套管(包括互感器)、引线、测温装置、瓦斯保护、冷却风扇和散热器。
二、整修铁心的外壳。铁心和矽钢片应排列整齐、绝缘良好,接地正确,螺栓紧固,必要时进行解体和浸漆;对外壳要进行全面涂漆。
三、检修油枕、过滤器等附属装置。更新吸附剂、干燥剂。绝缘油全部予以更新。
四、整修基础、支撑装置和碰壳保护。
五、检修与变压器配套的控制、信号、测量、保护装置。每个元件试验合格,回路良好,工作正确。
单装互感器
第71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清扫检查外部(包括套管和引线),必要时局部涂漆。
二、检修空气过滤器,应作用良好,更换失效的干燥剂。
三、检修基础、支撑部件。
四、检修熔断器。壳筒、熔丝应完整无损,接触良好。
五、检查油位指示器,并补油。
第72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以下检查、修理:
一、检查冲洗内部。线圈、铁心、支撑装置、器身清洁完好,各部绝缘合格,必要时予以干燥。
二、检查保护间隙。完整无损,安装正确。
三、过滤或更换绝缘油。
四、检修外壳,并进行全面涂漆。
第73条 大修的范围和标准:
一、更新线圈、套管、瓷套和引线。
二、整修铁心和外壳。铁心绝缘良好,螺栓紧固;必要时进行解体浸漆;对外壳进行全面涂漆。
三、检查空气过滤器。作用良好,更换失效的干燥剂。
四、整修基础和支撑部件,对金属构架和底座进行全面除锈涂漆。
油断路器
第74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清扫外壳、套管、瓷套和引线。必要时对外壳局部涂漆。
二、各部法兰螺栓紧固、受力均匀;防爆盖作用良好。
三、操作机构,连杆机构完整清洁;各摩擦和活动部分注油,动作灵活;各部尺寸和间隙符合规定;各辅助接点及接触器动作良好,转换开关转换可靠;机构箱内清洁,无受潮现象,箱体密封良好。
二次回路绝缘良好,接线正确,端子紧固,接触良好;进行电动分、合闸1~2次,各部工作正常。
四、检查底座、基础及支撑装置。对油箱升降器钢丝绳涂防腐油。
第75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以下检查、修理:
一、检查触头和灭弧装置。动静触头无烧伤痕迹,接触良好。当触头铜钨合金烧损1/3以上,或黄铜触头杆有明显沟槽时,或静触指主接触面烧损面积达50%以上,或深度达1~2毫米时,则要更换新触头。触头接触面要达到70%以上。
灭弧装置各部件完整无裂纹和烧伤痕迹;绝缘纸筒无变形和剥离;动触头进入灭弧室无碰撞,中心线对正;弹簧无损伤,作用良好。
二、检查传动机构。提升杆等部件完好,无裂纹、破损和弯曲;各固定部分牢靠,活动部分动作灵活,摩擦部分无损伤;缓冲装置作用良好。
三、测量和调整各部行程、间隙和三相同期,均要符合规定。
四、检查油箱升降器。作用良好,箱体端正。
五、必要时解体检修套管。
六、滤油或换油。
七、检查电流互感器二次引线,引线应完好,并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第76条 油断路器大修时要全部解体检修,包括断路器内部、套管、操作和传动机构。滤油或换油,更新不合标准(指出厂或新建工程的标准,下同)的零部件。校验电流互感器,按工艺要求重新装配调整,外壳全面除锈涂漆。
六氟化硫气体断路器
第77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清扫外部和走行部分。断路器各零部件应清洁、完好无异状,观察窗清洁透明;各螺栓和开口销齐全、固定可靠;气体压力符合规定(20℃时压力应为2公斤/平方厘米,允许误差±0.2公斤/平方厘米);隔离触指、合闸接触器触头、辅助接点无严重烧伤,接触良好,无卡阻;电流互感器和套管均完好、无烧伤痕迹;必要时对箱体及附属装置进行局部涂漆。
二、进行手动跳、合闸操作。操作机构和传动机构动作灵活可靠、“三点”配合适当,辅助接点转换正确,跳扣复归和凸轮扣住释放可靠,各部间隙尺寸符合规定。
三、从观察窗检查内部。各固定螺栓、开口销齐全无异状,无过多的白色分解物;分闸位置时目测触头断开距离合乎要求;合闸时动弧触头对中,动主触头的银触点与静主触头接触良好。
四、电动分合闸2~3次,各个零部件工作正常。
第78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以下检查、修理:
一、解体检修内部,清除白色分解物,烘干活性氧化铝,打磨或更换动静触头,应接触良好,断开距离符合规定;检查灭弧装置和绝缘件,应完好无损,分闸时有足够的风压;各固定螺栓应紧固,开口肖齐全、开度符合要求,缓冲装置作用良好;校验压力继电器。
二、检查箱壳及其附件。箱壳无变形,内外漆膜完好,绝缘隔板无异状;安全阀安装牢固、作用良好;压力真空表安装牢固,指示正确;轴封完好严密。
三、检查试验密封情况,抽真空、充六氟化硫气体,进行局部或全面涂漆。
第79条 大修时对断路器内部和操作、传动机构全部解体检修,更新不合标准的零部件,按工艺要求重新装配调整;校验电流互感器,箱体内外全部除锈涂漆。
隔离开关
第80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清扫、检查绝缘子,检查引线和接地装置。
二、打磨、调整触头和消弧棒。触头接触面光滑,无烧伤和锈蚀;闭合时接触良好(以0.05毫米×10毫米的塞尺检查,对于线接触应塞不进去;对于面接触其插入深度当接触面宽度为50毫米及以下时,不应超过4毫米,当接触面宽度为60毫米及以上时,不应超过6毫米;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接触面不小于应有面积的2/3)。分闸时分闸角度和接地闸刀与带电部分的距离符合规定。
三、清扫检查操作机构。各零部件完好、连接牢固;止钉间隙符合规定;转动灵活,连锁、限位器作用良好可靠,各转动部分注油。
第81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以下检查、修理:
一、解体检修触头、消弧棒、操作机构;按工艺重新装配调整。
二、清洗滚动轴承并注油。
三、检修构架及支撑装置并全面除锈涂漆。
第82条 隔离开关大修时要更新易损的零部件(如触头等);解体检修操作机构,清洗或更新滚动轴承;更新不合标准的引线和绝缘子;检修构架及支撑装置并全面涂漆。
蓄电池组
第83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测量并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端电压和电解液比重,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
二、检查各连接片,洗拭酸化的表面,涂中性凡士林。
三、清洗盖板、容器、支架瓷垫。
四、清扫母线绝缘子,检查母线,必要时涂耐酸漆。
五、检查通风装置及管道,必要时对管道涂耐酸漆。
六、必要时补加蒸馏水和充电。
第84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当蓄电池组以10小时放电率放电后,其中某一单体电池的电压值达到1.8伏,其它各单体电池的电压差不应超过0.15伏;电压不合标准的蓄电池的数目不应超过总数量的5%。
二、处理个别落后的电池,更换不合标准的极板和零部件。
三、检查每个蓄电池零部件,隔板、隔棒、弹簧、卡子等应完整齐全;极板平整,无弯曲、裂纹,颜色正常,无硫化现象。
四、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检查蓄电池组的容量。当温度为+25℃时,蓄电池组的容量不得低于额定容量的85%。
五、对通风管道及母线全部涂耐酸漆。
第85条 大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中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更新不合标准的蓄电池。
二、蓄电池室及室内通风装置管道等,同时进行整修或大修。
三、更新支架、母线和不合标准的瓷件。
四、对未更新的蓄电池按第84条一、二款进行检修。
五、化验蒸馏水和硫酸。
六、进行核对性放电。
电容器组
第86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清扫检查电容器的外部和连接部分。各部清洁完好,连接部分螺栓紧固,接触良好。
二、检修放电间隙、阻尼电阻、阻尼电感、保险丝具、母线、穿墙套管等。各部件完整无损,作用良好。
三、检查支撑固定装置。安装牢靠、端正,无变形;接地良好;必要时局部除锈涂漆。
第87条 大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更新不合标准的电容器及支持绝缘件。
二、对构架、支撑装置等各种铁构件进行全面涂漆(必要时更新)。
高压母线
第88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清扫检查绝缘子、杆塔和构架。
二、检查导线(包括引线)。硬母线固定牢靠,漆膜完好,相色鲜明;软母线张力适当,不得松股,断股。
三、检查金具无锈蚀,固定、连接牢靠,接触良好。
第89条 大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更新不合标准的绝缘子。
二、更新不合标准的导线、金具、杆塔。
电力电缆
第90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电缆头、套管、引线和接线盒。电缆头、套管不渗油,引线相间和距接地物的距离符合规定。
二、检查电缆。排列整齐、固定牢靠且不受张力,铠装无松散、无严重锈蚀和断裂,弯曲半径符合规定,接地良好,涂刷防腐剂;电缆外露部分应有保护管,保护管应完整无损,且固定牢靠,其锈蚀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
三、清扫检查电缆沟。沟内无积水、杂物;支架完好、固定牢靠不锈蚀;盖板齐全无严重破损。
四、检查电缆的埋设。复盖的泥土无下陷和被水冲刷等异状。
五、检查电缆桩及标示牌,齐全、正确、清楚。
第91条 大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更新不合标准的电缆、接头、接线盒、套管和引线。
二、整修电缆沟。盖板完整无损,沟内排水良好。
三、对电缆全面涂刷防腐剂;对保护管全面除锈涂漆。
四、整修电缆桩和标示牌。要固定牢靠。
五、对敷设不合标准的电缆要重新敷设和改设。重新敷设和改设的电缆要符合新建项目的标准。
低 压 盘
第92条 低压盘包括交直流配电盘、保护盘、控制柜、信号盘、计量盘和端子箱等。其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彻底清扫低压盘(箱、柜,下同)的各部及其相应的装置。
二、检查盘的表面状态。安装牢固、端正,排列整齐,接地良好;标志齐全、正确、清楚;室内盘面无锈蚀;室外盘面锈蚀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5%,且箱(柜)体密封良好。
三、检查灯具、开关、继电器、熔断器、仪表、配线、端子排、连接片等各项装置。安装牢固,绝缘和接触良好;熔丝、触头和灯泡的容量适当;端子排和配线排列整齐;标示牌、标志、信号齐全、正确、清楚。
四、检查控制、保护、信号回路相关部分的整组动作情况。
第93条 大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更新不合标准的开关、继电器、仪表和绝缘子,更新配线、端子排。
第94条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操作、信号、测量回路所用的导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绝缘单芯铜线。
二、电流回路的导线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其它回路的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5平方毫米;导线的绝缘应满足500伏工作电压的要求。
三、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遇有油浸蚀的处所,要用耐油绝缘导线。
避雷器和避雷针
第95条 避雷器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清扫检查瓷套、引线和均压环。应固定牢靠,无锈蚀。
二、检查底座、构架、基础等。
三、动作指示器密封,作用良好。
第96条 避雷器大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更新不合标准的避雷器。
二、整修基础、构架和接地装置。
第97条 避雷针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杆塔无倾斜和弯曲,固定牢靠;除锈补漆,必要时全面涂漆。
二、检查避雷针,无熔化和断裂。
三、检查底部装置。
第98条 避雷针大修时除基础外全部更新。
接地装置
第99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地面上和电缆沟内的接地线、接地端子等。完整无锈蚀、损伤、断裂及其它异状;与设备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二、检查铁路岔线钢轨及接地网各自与回流线间的连接线接头。连接牢固,接触截面符合规定。
第100条 大修范围和标准:重新埋设接地网及回流线。
第101条 接地的设备均应逐台用单独的接地线接到接地母线上,禁止将设备串联接地。
地面上的接地线、接地端子均要涂黑漆;接地端子的螺丝应镀锌。

第五章 试 验
一般规定
第102条 电气设备的绝缘试验,要尽量将连接在一起不同试验标准的设备分解开,单独进行试验。
对分开有困难或已装配的成套设备必须连在一起试验时,其试验标准应采用其中的最低标准。
第103条 当设备的出厂额定电压与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不同时,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试验电压的标准:
一、当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设备用以加强绝缘者,应按照设备的额定电压标准进行试验。
二、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设备用以满足产品通用性的要求时,可以按照设备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或出厂额定电压的标准进行试验。
三、采用较高电压等级的设备用以满足高海拔地区要求时,应在安装地点按照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的标准进行试验。
第104条 所有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周期,除特别规定者外均为1年1次。
设备检修时的试验如能包括预防性试验的内容和要求,则在该周期内可以不再做预防性试验。
第105条 在进行与温度有关的各种电气试验时(如测量直流电阻、绝缘电阻、介质损失角、泄漏电流等),应同时测量被试物和周围环境的温度。
绝缘试验应在天气良好且被试物温度及周围温度一般不低于+5℃的条件下进行。
试验标准中所列的绝缘电阻系指60秒的绝缘电阻值(R60);吸收比为60秒与15秒绝缘电阻的比值(R60/R15)。
交流耐压试验加至试验标准电压后的持续时间,凡无特殊说明者,均为1分钟。
第106条 电气设备的试验标准除本规程规定者外,均按水利电力部(77)水电生字016号文公布的《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执行。额定电压为27.5千伏的电气设备,除特别指出者外可暂比照35千伏电气设备的试验标准进行。
变 压 器
第107条 变压器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互 感 器
第108条 互感器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油断路器
第109条 油断路器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六氟化硫气体断路器
第110条 六氟化硫气体断路器的试验项目、周期和标准如下(表略)。
注:1.对于三相六氟化硫气体断路器,当其应用于三相系统时,尚应测量断路器触头跳、合闸的同期性,应符合制造厂规定;2.压力表的校验按说明书规定进行。
第111条 六氟化硫气体断路器时间、动作特性和导电回路的电阻标准(表略)。
注:表中所列的固有跳闸合闸时间系指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对使用过的设备可以比表中的数值大,但不得超过20%,若实际工作电流小于断路器的额定电流,其导电回路的电阻不超过下列规定即可:
IN
R=---×R1


R——导电回路电阻的允许值;
R1——表中所列的导电回路的电阻值;
IN——断路器的额定电流;
I——可能出现的最大工作电流(此注也适用于其它型式的断路器)。
隔离开关
第112条 隔离开关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电力电容器
第113条 电力(移相)电容器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第114条 套管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绝缘部件
第115条 绝缘子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电力电缆
第116条 电力电缆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低压配电装置
第117条 低压配电装置(包括台、柜、箱)和电力布线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第118条 二次回路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仪表
第119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于投入运行前要进行全面检验,并检查互感器的极性配置。
运用中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每两年进行1次全面检验,两次全面检验中间要做1次部分检验。
全面检验的项目:
一、检查二次回路应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二、检验继电器的机械部分及电气特性。
三、整定试验。
四、整组动作试验。
五、测绘电气特性图。
部分检验时只做全面检验中的一、三、四项。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检验标准可参照水利电力部公布的《保护继电器检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20条 牵引变电所内安装的计费用电度表,主变压器、母线、馈出线的指示仪表以及故障点测试仪每年检验1次,其它表计每两年检验1次。
试验室使用的仪表每年检验1次。
避 雷 器
第121条 阀型避雷器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第122条 管型避雷器的试验、检查项目和周期(表略)。
第123条 避雷器动作指示器的试验,每年雷雨季节前要进行1次。
接地装置
第124条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交接验收时测量;运行中每年测量1次,应轮流在夏季土壤最干燥和冬季土壤冻结最严重时进行。
一、牵引变电所接地电阻值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2000
当I<4000安时,R≤-----欧

当I≥4000安时,R≤0。5欧

R——考虑到季节变化时最大接地电阻。
I——流经接地网的入地短路电流。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也应尽量采取措施满足上述要求。若为了满足上述要求在技术经济上极不合理时,接地电阻值允许提高到5欧。但应按照水电部《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电阻应不超过10欧。

第六章 绝缘油的管理
第125条 每个供电段绝缘油的储存量应不少于事故备用油量加必须储备的耗油量。事故备用油量应为每个供电段管内1台最大变压器的油量加上1台最大断路器的油量。
不能混合使用的绝缘油应分别储存。
含有抗氧化剂的绝缘油和一般绝缘油应分别储存。
新绝缘油和再生过滤合格的绝缘油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不同牌号或不同油厂生产的绝缘油要根据混油试验的结果确定能否混用。
绝缘油应储存在专用的油灌中,并有防潮措施。
第126条 绝缘油的试验周期: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全分析:
1.验收新油。
2.废油再生后。
3.对油质有怀疑。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简化分析:
1.新安装的充油设备在投入运行前。
2.充油设备大、中修前后。
三、运行中的设备,电压为27.5千伏及以上的设备每年进行1次简化分析,其中主变压器每半年进行1次简化分析;电压为27.5千伏以下的设备每3年进行1次简化分析。
四、备用绝缘油每年进行1次简化分析。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测量介质损失:
1.充油设备的介质损失增大。
2.设备中绝缘油显著劣化。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