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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4:14: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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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财办[2009]3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全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要求,根据“金财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财政部决定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完成了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的衔接。该系统的正式实施,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对进一步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工作。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设计的,遵循横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纵向“中央-省-市-县-乡”的框架。中央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直接对财政部负责,并报告工作情况。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地区系统的实施工作,除负责本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外,还要做好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实施工作。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涉及部门、单位多,工作难度大。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认真做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和指导,为系统有效应用提供保障。各部门、各单位业务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要密切配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系统的实施工作。

二、时间安排和数据管理

中央部门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的系统实施和培训工作,2010年3月底完成数据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本级的系统实施和培训工作,同时向我部上报本省的实施计划,2010年6月底前完成数据上报。

中央部门上报数据细化到资产卡片级,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汇总数据。要严格数据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要实时更新,并定期上报纸质文件,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涉密资产信息暂不进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中央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工作。

三、实施经费

根据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部门应在充分整合现有软硬件资源的基础上,按照保证工作需要和节约使用的原则,认真落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所需经费。中央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所需经费,应在本部门预算中统筹考虑解决。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所有软件产品、相关文档、源代码、相关数据版权归财政部所有。财政部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软件安装光盘和用户使用手册,中央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复制。

四、服务支持

为保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全国的有效运行,中央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的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技术支持服务工作。财政部将成立系统实施支持小组,对系统实施的有关问题提供技术咨询。

实施过程中,中央部门、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个性化扩充的,原则上应将需求情况逐级上报,经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财政部将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统一组织升级工作,以节约资金和资源,保证系统数据的有效衔接。对不能满足需要的其他个性化需求,允许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进行个性化扩充,但不得改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技术基本框架。

根据合同规定,系统开发公司还将对省级财政部门本级、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本级的实施安装和两年维护提供免费服务。其他实施工作,采用市场运作的原则,提供实施服务的机构由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自主选定,既可以组织力量自主实施,也可以选择其他公司或原系统开发公司提供服务。

五、软件版本管理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分为“财政及主管部门版”和“行政事业单位版”两部分。为了保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一致性,原则要求中央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及主管部门版”。没有应用其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建议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版”。

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对已有其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部门、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公开的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做好自身系统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个环节的数据动态衔接,实现资产数据的动态更新。

六、软硬件及网络环境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署技术方案》(详见财政部门户网站),根据自身的用户数和业务规模进行测算,合理配置支撑系统运行的软硬件环境。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在财政专网,支持在线和离线两种数据上报方式。各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内网逐级完成数据上报,并最终报送财政部。中央部门通过财政专网向财政部上报数据,在没有网络环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离线方式上报数据。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等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气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10年11月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全面启动了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工作,计划用3年时间,初步建成覆盖全国1836个县级山洪灾害防治区的非工程措施体系。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气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纳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范围内的县(区、市、团场)开展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

  第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全面完成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任务。地方财政承担项目建设后的运行维护经费,确保项目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运行维护经费定额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气象部门制定。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实行与地方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资金一定比例挂钩奖补激励机制。中央财政视财力可能,加大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及云南省、甘肃省、四川省、青海省等4省藏区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 各省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统筹考虑水利、气象建设内容,避免重复建设,其中气象建设内容为总投入的10%左右。

  第六条 各省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的总结评估工作。总结评估的内容包括资金安排、资金管理、建设进展、建设管理等有关情况。总结评估报告应于每年3月31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对各省上报的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总体评估。总体评估结果作为当年安排中央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每年5月20日前,财政部根据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规模,按照各省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资金的一定比例挂钩测算,同时将上年度项目总体评估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商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下达各省财政部门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并抄送同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

  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按照预算控制指标等额编报资金申请文件,于5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

  第八条 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将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各省财政部门,并抄送同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

  财政部上一年度按一定比例提前通知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待本年度下达正式预算后再按程序安排使用。

  第九条 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各省财政、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根据各县防治任务和组织实施方式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当年安排的县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各省财政部门原则上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文件一个月内按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达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中央补助资金,列入中央本级预算。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共享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按照有关要求如期完成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监测预警及平台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软硬件的购置、开发、集成,转移预案编制,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实施方案确定的非工程措施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费、会议费、交通工具购置、人员补贴等支出。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购置的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http://nys.mof.gov.cn/zhengfuxinxi/czpjZhengCeFaBu_2_2/201203/t20120316_635641.html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监[2007]1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工作的指导,规范专员办的审核行为,财政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附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工作,加强专员办和国家税务局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支付给“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员办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是指专员办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家税务局统计汇总并审查把关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局认定的“三代”单位资格、“三代”税款手续费计算依据、上级拨入支出金额及结余等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监督。审核方式包括非现场审核和实地审核。
第四条 专员办在实施审核监督时,应当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开展重点核查验证。
第五条 专员办与省级国家税务局之间应建立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及时沟通“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和审核中的有关情况,通报审核发现的问题,研究完善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第六条 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当地专员办书面报送“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材料(以下简称送审材料),送审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省级国家税务局系统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批复文件,省级国家税务局向下一级国家税务局预算分配下达文件;
(二)上一年度省级国家税务局系统“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情况;
(三)年度决算与年度预算相比,有关“三代”税款手续费资金结余或出现缺口的原因说明。
第七条 专员办在收到“三代”手续费送审材料2个工作日内,应向省级国家税务局出具回执(见附1),对送审材料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明确指出并退回送审材料,要求其补充后再行报送。
第八条 专员办应在正式受理“三代”手续费送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书(见附2)。
第九条 为保证审核时限和审核质量,专员办在受理省级国家税务局送审材料之前或审核过程中,要选择部分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开展实地核查。专员办实地核查的县(市)一般应不少于3个。
在实地核查中,被核查的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编制和决算报表;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会计账簿;
(三)代征协议及登记台账;
(四)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
(五)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六)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凭证;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专员办在实地核查中,要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执行规定签订“三代”税款代征协议以及按代征协议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会计核算情况;
(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的真实性情况;
(四)“三代”税款手续费计提比例情况;
(五)受托代征税款单位或个人的资格审定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专员办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出现定性及处理依据不确定或与省级国家税务局有分歧而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结束审核的,应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第十二条 专员办内部要建立审核工作三级复核制度,主管处经办人负责具体审核;主管处负责人对经办人的审核依据和审核结论进行复审,并对初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界定、确认;办领导对主管处复审意见进行终审。
第十三条 专员办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中须签署下列之一的审核意见:
(一)经审核,未发现违规问题;
(二)经审核,发现××元手续费存在违规问题(具体描述)。
第十四条专员办向省级国家税务局出具审核意见书的同时,应抄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监督检查局),国家税务总局 (财务司)。
专员办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提出处理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 专员办要建立健全审核工作日常监督机制:
(一)建立“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政策和收支数据审核资料信息库;
(二)调查反映国家税务局系统在“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中需关注的问题;
(三)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和拨付“三代”税款手续费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追踪国家税务局系统对“三代”税款手续费违规问题纠正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专员办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1.回执
2.审核意见书

附1:

回 执

我办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局报送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材料。
经查,送审材料上(符合、不符合)有关规定,现决定(予以、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主要原因:
1、
2、
3、



财政部驻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章)

年 月 日


附2:

审核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我办于××年×月×日,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三代”税款手续费送审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实地检查了××、××等县(市)国家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年年初手续费结余资金××元(其中:应付未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元),当年国家税务总局拨入手续费××元,支出××元,结余××元(其中:应付未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元)。
我办在实地检查时,共抽查“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元,占全省国家税务局“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金额的×%。
二、审核意见
(肯定意见)经审核,未发现违规问题。
(带说明段意见)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金额××元。(具体描述违规问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