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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23:3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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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我省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奖励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息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海人不倦,为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打下扎实基础,使学生得到全面和谐地发展。

(三)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善于用正确的政治观点教育学生,并根据中小学生认知特点和。动理发展规律,由低到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善于团结协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具有全局观念;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作风正派,道德高尚,品德富行堪为师生表率。

(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中专局级讲师职务三年及以上。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能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六)、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安排科学,教学艺术精湛,教学中能努力并较好地使用普通话,教学效果显著,能在县(市、区服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在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发展学生智力,指导优秀生以及教育后进生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七)、掌握教育科研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科研意识强,具有很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勇于改革和创新;积极承担并有效地完成教育教学研究成教材建设工作,写出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教材或论著。教育教学研究成绩卓著,在本县(市、区)教育界有很高的知名度,获得过县(市、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八)、具有培养、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做到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步获和途径,使所带教师教学能力明显提高,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显著贡献。

二、其他条件:

(一)、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善于结合学科特点,针对学生思想实际,有效地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爱国主义和理想教育,进行道德品质教育和心理素质、学习行为习惯的培养;能结合班级实际,有效地指导团队和班级活动,教育学生遵守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善于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类型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认真做好培养、教育、转化后进学生的工作,并能使各种类型的后进集体较快地转变为先进集体。班主任或团、队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班级已形成良好的学风、班风,或在原有基础上有很大进步,班级(团、队)获市(地)及以上集体荣誉称号。

(二)、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五年以上的优秀骨干教师,担任学校校长、书记职务后,在教育管理和学校建设方面富有特色,取得显著成绩,并继续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使所教学科保持较高水平。

(三)、教研人员必须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十年以上,教学研究和教学业务指导思想端正,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示范教学、听课、评课、指导教育教学,总结推广教改经验,并且在探索教学内容、方法和改革考试制度、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同时对本学科的教学研究与指导具有独到之处(该方面论文两篇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科的教学质量作出显著成绩,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

第五条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经常性地进行,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特级教师一的评选,一般三到五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建立和创造促使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加强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在评选特级教师时,要向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

第七条 评选特级教师要遵循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代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并认真按照以下程序评选推荐。

一、推荐提名。在学校组织发动教职工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有关文件和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正式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上报前要在校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闯天。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征求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教师和学生的意见,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填写(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连同个人有关材料,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

二、考察评审。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评选对象逐个进行考察评议并提交市(地)评审组织评审。经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市(地)推荐人选上报省教育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地)的上报人选进行考察,然后确定推荐人选,提交省特级教师评审组织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人选名单,由省教委反馈给有关市(地)教委,在有关地区和学校进一步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省教育委员会根据省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评审结果和各地反馈意见确定正式入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名单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评审组织。省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评审工作;各市(地)成立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推荐工作。各级评审组织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对中小学教育教学有研究的专家组成,其中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不得超过评审组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省、市(地)两级评委会成员人数分别应不少于19人 和15人。评审应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评委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推荐材料。推荐特级教师,应向评审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表》一式20份。

(二)近五年来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侧研成果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教材或论著两篇(部)。

(三)录像带一盒(其中工作报告不少干5分钟、教学实现片断不少于20分钟)。

(四)学历证书及有关获奖证明(复印件)。

(五)代表本人教育教学水平的两个优秀教案。

(六)其他有关考核、考察、评议等材料。

第八条 被评选为特级教师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并通过会议、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九条 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按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离休、病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第十条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不得推荐评选特级教师:

(一)教育思想不端正,滥编滥发复习资料,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

(二)热衷第二职业,搞有偿家教的;

(三)品行不良,有参与赌博和体罚、侮辱学生行为的;

(四)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二、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市(地)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教育委员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及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后,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聂振邦同志对监督检查工作的批示及任正晓同志在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印发聂振邦同志对监督检查工作的批示及任正晓同志在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国粮办检〔200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08年3月27日至28日,国家粮食局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了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会前,国家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聂振邦同志对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会上,国家粮食局副局长任正晓同志作了讲话。现将聂振邦同志对监督检查工作的批示及任正晓同志在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聂振邦同志的批示

2.任正晓同志在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二○○八年四月三日

聂振邦同志的批示

2007年全国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做得很好。各级粮食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机构队伍和规章制度建设、粮食库存检查、开展专项检查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粮食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为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和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年,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很重。各级粮食部门要继续抓好粮食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围绕粮食流通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和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各项粮食政策和调控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粮食库存真实可靠。希望全国粮食监督检查队伍再接再厉,不辱使命,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谨向与会代表,并通过你们向全国从事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同志们表示感谢,并致以诚挚的问候。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在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粮食局副局长 任正晓

(2008年3月27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大第十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国粮食局长会议提出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国家粮食局党组对这次会议十分重视,党组书记、局长聂振邦同志对会议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去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对今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大家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小南同志将在会上作工作报告,回顾总结2007年的监督检查工作,安排部署今年的工作。我想借这个机会,着重就如何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讲两点意见。

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取得新成绩,面临新形势

(一)取得的新成绩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是国务院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职能,国家粮食局党组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党组书记、局长聂振邦同志经常过问监督检查工作,亲自参与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协调解决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年来,在国家粮食局的指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动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大趋势,经过七、八年的艰苦努力,积极转变职能,建立监督检查队伍,加快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方法,稳步推进依法管粮,监督检查机构从无到有,制度从无到全,队伍从无到大,监督检查体系不断完善,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影响不断扩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2007年以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扎实推进监督检查各方面工作,又取得了新的进展,新的成绩。归纳起来,就是"突出了四个重点,实现了四个进一步"。具体来讲,一是以加强机构建设为重点,改善执法条件,壮大队伍,提高素质,进一步夯实了检查工作基础;二是以各级储备粮监管为重点,扎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进一步推进了库存检查的规范化、科学化;三是以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情况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检查为重点,认真开展各项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保障了粮食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增强了有效性;四是以完善规章制度为重点,加强层级监督和指导,积极探索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整体水平。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不断加强,有效地维护了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了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这些成绩来之不易,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工作的结果,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奋力进取、开拓创新的结果,是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恪尽职守、辛勤工作的结果。在这次会上,我们将表彰2007年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先进单位,还邀请了部分先进单位的代表到大会上介绍经验。在这里,我受振邦局长的委托,代表国家粮食局向获奖的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表示诚挚的慰问和感谢!

(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面对国际国内粮食供求和市场出现的新情况,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

1.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保障作用。党的十七大从国民经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强调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这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作出的战略部署。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增强做好"三农"工作的紧迫感,粮食安全的警钟要始终长鸣,巩固农业基础的弦要始终绷紧,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要求要始终坚持。在这次全国人大第十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作了政府工作报告,对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流通工作的强调,用的分量很重,占的篇幅很大。温家宝总理多次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价格等方面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全面的部署,这些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市场化条件下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当前我国粮食安全总体形势是好的,但从中长期看,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膳食结构改善,粮食需求刚性增长,而粮食生产受耕地减少、水资源缺乏和气候等多种因素制约,稳定增产的难度越来越大,我国粮食供求将是偏紧的趋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落实中央各项惠农支农政策措施,保护种粮农民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在上述这些方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都应该发挥重要作用,有很多工作需要做,需要去落实。要通过加大对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实现调控目标;要通过加强粮食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要通过加强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维护农民利益,保证这一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所以,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切实发挥为国家粮食安全保驾护航的作用。

2.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加快建立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的公共服务型政府。今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要着眼于推动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推动政府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衡和协调,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效能政府。由此可见,强化政府在监督方面的职能,加强对经济活动和市场的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从粮食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同样需要我们遵循上述思路和原则,进一步转变观念,理清思路,正确处理好粮食流通管理中监督与决策、执行的关系,强化监督检查的职能,完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监督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现代粮食市场体系、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中的服务保障作用。因此,强化检查职能,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不断深化的迫切需要。对此,我们要有使命感和责任感。在这次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体系维持了稳定。今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前几年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推进机构职能转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其中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就是切实把粮食监督检查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履行好各项监督检查职能,为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服务。

3.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要求切实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去年以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较大,成为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今年2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同比上涨8.7%,创出11年来的月度新高,其中食品类价格上涨了23%,拉动了80%以上的CPI涨幅,在食品价格中,食用植物油价格同比上涨41%,粮食价格也有所上扬,这是对全国整个市场和价格走势的判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全年物价上涨的水平要控制在4.8%左右,是今年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两个"防止",一是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二是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今年整个经济工作的根本目标。因此,确保粮油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价格不大涨不大落,对实现这一目标十分重要。我们应该看到,去年粮食连续第四年丰收,目前库存充裕,粮食市场供应是完全有保证的。但是由于种粮生产成本增加、国际市场粮油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等因素,总体上看,今年控制国内粮食价格上涨面临一定压力,食用植物油供应偏紧、价格高位运行,与此同时东北地区粳稻由于增产和运输不畅等因素价格下滑。今年,国际国内粮食市场和价格形势比较复杂,不确定因素增多,保证国内市场供应和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任务非常繁重,调控难度加大。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包括控制粮食出口和深加工转化;加大最低收购价粮食和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的销售力度;安排在南方销区销售部分中央储备食用油和中央储备玉米;在东北地区启动粳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下达中央储备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增储计划;安排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向粮食库存薄弱地区移库等。这些宏观调控措施对稳定粮油市场至关重要,作用比较明显,但是也存在落实不完全到位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加大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国家为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发挥积极作用。

同志们,我们只有从宏观层面上、从全局上把握国际国内粮食市场形势的变化,才能把监督检查工作做得更好,做得更加有针对性,更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做好今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希望和要求

关于今年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任务,振邦同志作出了重要的批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小南同志还将在会议上作工作报告进行全面的部署。在此,我强调以下四点:

一是要适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新形势,增强"四个意识",实现"四个促进"。当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来推动粮食工作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通过学习,增强四个意识,实现四个促进。第一是增强大局意识,促进科学发展。要强化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为粮食流通产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粮食监督检查虽然是一个部门的工作和职能,但履行好这项职能,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要增强大局意识,促进科学发展。第二是增强责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要通过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进一步强化粮食质量和卫生的监督,认真查处涉粮案件,保护好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最本质的意义就是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粮油政策,在公平公正的粮食市场环境下,切实保障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第三是增强服务意识,促进民生改善。党的十七大和全国人大第十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都特别地把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民生,放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强调到了空前的高度。所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坚持执法为民,把监管和服务结合起来,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努力做到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第四是增强法制意识,促进依法行政。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健全执法程序,提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水平和执法能力。

二是继续下大力气推动监督检查基层机构建设。尽管在过去的七、八年里,机构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还有22%的地(市)、39%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设置监督检查机构,与国务院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不相适应,也与当前粮食工作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如果机构不到位,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不到位,就无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目前,各地政府相继换届到位,这对今年加强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是个机遇。因此,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机构建设要有足够的重视,要主动争取县(市)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省市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基层机构建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同有关部门沟通,加大对县(市)机构建设的督导力度。

三是要围绕粮食宏观调控突出搞好专项检查。实践证明,专项检查的效果很好。去年下半年以来,围绕稳定市场粮价和保证市场粮食供应,国家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今年还会加大调控力度,这些政策措施针对性强,对企业的利益影响大,相应的监督检查能否跟上,工作力度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宏观调控的成效,因此,今年要下大力气搞好几个专项检查。重点包括中央和地方食用储备油的专项检查,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国家临时储存粮食竞价销售出库、跨省移库出库情况的专项检查。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要根据实际组织好本地区的专项检查工作。对储备油的全面检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准备,务求成功。从2001年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开始,这些年,对粮食库存的检查,从工作制度、工作方法等方面都走向了规范化。而储备油过去没有查过,没有经验可循,应当给予重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影响食用植物油供应和价格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很有必有对储备油的库存数量和质量进行全面清查。对储备油库存的检查,要注意对社会舆论进行正面引导,以免对粮油供应和市场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此外,今年粮食库存检查由于检查时点调整,时间比较紧,任务很重,但各地也要和往年一样,严格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不能走过场,不允许出现简单应付的现象,认真搞好粮食库存检查。为了做好今后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今年下半年还要在全国对粮食库存检查专用软件进行培训和软件配发,请各地积极支持和配合。

四是继续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成立时间不长,执法经验相对比较欠缺,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还有待提高,因此,提高人员素质将是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这里我再强调一下作风建设。第一,要加强学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对队伍的综合素质要求高。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员也要自觉加强学习,通过多种途径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第二,要真抓实干。我们要大力弘扬脚踏实地的作风,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要切实履行职责,不缺位、不越位,严格遵守规定和程序,坚持公平、公正执法。第三,要清正廉洁。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始终要堂堂正正、清清白白,用我们的行动树立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维护粮食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最后,我特别强调的是,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目前,各地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很多地方还成立了执法队,配备了粮食执法车,对执法人员进行了资格培训,为切实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奠定了基础。但也要看到,这支执法队伍成立时间不长,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不足,再加上过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直是被执法对象,现在转变为了执法者,更要注意约束执法人员,避免发生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廉洁执法的现象,从而防止影响整个粮食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动摇粮食行政执法的基础、危及国家粮食法律效力的提升。所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执法权,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我们的行政执法职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督促执法人员切实加强学习,坚持真抓实干,保持清正廉洁。

同志们,2008年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后的第一年,也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做好今年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和意义重大,我们肩负的使命光荣而艰巨,面临的工作任务很繁重。让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扎实工作,推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为完成粮食工作的各项任务,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争取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53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7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黄冈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笫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黄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黄冈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黄州区、黄冈经济开发区、赤壁风景区、市农业三场所辖范围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黄冈城市建成区和市政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因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城市规划区和建设用地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随之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个人住宅,是指居民或村民自行出资、建设、使用的住宅。
  (二)村(居)民点,是指以村(社区)为单位统一规划的村(居)民集中建房点。
  (三)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不受村组(社区)行政界线限制,统一规划,功能完善,集中建设,集中安排的个人住宅区。
  (四)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承担村民义务、享受村民待遇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世居村民)。
  (五)村(居)民,是指农村村民和由农村村民转为社区居民后仍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原村民,不包括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
  (六)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居)民或联户村(居)民按规划要求自行建造供自己居住住宅的活动。
  (七)业主开发建房,是指已合法取得宅基地和经批准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居)民,以业主的身份参加由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统一开发建设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的活动。
  第四条 黄冈市规划局是黄冈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黄冈市国土资源局是黄冈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管理工作。
  黄冈市建设委员会是黄冈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建筑管理工作;黄州区城建办负责区辖范围内个人住宅建设的建筑管理工作。
  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黄冈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的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本办法要求负责对本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进行审查和监管,其所属相关部门具体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要求负责本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初审工作,对个人建房进行审查、检查和监管,见证开工放线和竣工验收。
  村(居)委会负责督促村(居)民依法办理宅基地和建房手续,对村(居)民宅基地安排和建房申请出具审查意见,做好辖区内个人建房的监管工作,见证开工放线和竣工验收。
  发展改革、环保、农业、林业、公安消防、交通、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服从管理、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功能齐全、配套建设、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城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应当坚持严格控制、依法规范的原则。城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笫二章 个人建房基本规定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一)加大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力度,坚持统一规划、成片改造、配套建设。
  (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个人住宅,应当先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个人建房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据此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其他相关用地手续,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进行建设。
  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依据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由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不受村(社区)行政区域界线限制,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划技术规范和黄冈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只有编制了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的才能审批个人建房,经规划的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只能安排给本村村民自建住宅使用。村(居)民个人建房一律进入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内按规划要求建设,原则上不新开居民点,禁止零星建设个人住宅。
  规划和建设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需要调整部分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权范围的,应当报经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四)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不得在黄冈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个人住宅。符合《黄冈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黄政发〔2007〕23号)规定条件的,可以按黄政发〔2007〕23号文件的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使用廉租房。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土地管理。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坚持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坚持用地计划管理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基本农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还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订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个人住宅建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分解下达的村(居)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
  (四)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在集体土地上已建成的村民住宅,只限于在本村村民之间转让,不得向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出售、转让。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等其他用途,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涉及直系亲属之间因房产继承或赠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的,应当在房产部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再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五)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不得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得在黄冈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征土地建设个人住宅;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按《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黄政发〔2007〕37号)处理。
  (六)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房产等依法取得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已安排异地新建的原有宅基地、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依法收回。
  (七)已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证,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未满两年但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属集体土地的交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属国有土地的交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储备。
  (八)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严禁村(居)民委员会向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供应、买卖宅基地。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建筑管理。
  (一)村(居)民联户建造多层住宅和业主开发个人住宅小区应当使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农村村民建造低层住宅可以免费使用市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
  (二)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由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和人员建设,按有关规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三)个人建造多层住宅应当办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个人住宅建设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30万元以上,应当到市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五)房屋竣工后应当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书。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齐备后市房产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
  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重要集镇镇区。
  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一级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或扩建(含加层)个人住宅,停止审批新的个人住宅用地。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不能保证居住安全、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维修或翻建。
  二级控制区内控制个人住宅建设,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禁止零星建设个人住宅。
  三级控制区内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不得零星建设个人住宅。
  第十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符合黄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四线”控制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市容观瞻;
  (三)符合消防、交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供电、供水、排水、防洪、通讯等专业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安全;
  (四)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不得侵害相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给排水等合法权益;
  (五)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要求,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预留用地;
  (七)在城市支路、小区街坊路两侧建个人住宅,必须严格按居民点详细规划、街景规划进行联建;
  (八)所选位置的土地规划用地性质必须是居住用地;
  (九)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
  第十一条 严禁在下列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已建成的零星个人住宅,应当逐步就近迁入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内还建;已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空地,应有计划列入市政府年度土地置换计划,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大广北高速公路、106国道、江北一级公路、团黄路和城市主干道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100米的区域内,及京九铁路、城市次干道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50米的区域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古禹王城历史遗址、赤壁、遗爱湖、白潭湖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
  (三)城市绿化用地、三台河生态保护区等规划控制的区域;
  (四)城市公共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五)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旧城、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区域;
  (六)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禁止个人住宅建设的其他区域。
  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合法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城镇居民的,依法收购后拆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房主是村(居)民的,依照本办法按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
  具体禁止建设个人住宅的区域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如需调整应重新报批并公布。
  第十二条 鼓励采取业主开发和土地整理方式进行旧城(村)、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鼓励村(居)民向村(居)民点集中,鼓励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第十三条 二级控制区内的村(居)民建房应当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采取多户联建或业主开发等形式建设多层住宅楼,并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笫十四条 三级控制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个人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村(居)民点集中建设,不得零星、散乱建设个人住宅,对已建成的零星个人住宅逐步进行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但因自然条件限制不宜规划建设村(居)民点的除外。鼓励农村村民联户建设多层单元式个人住宅。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已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和土地整理区域内以及具备联片开发条件的区域内的危房不得进行改建、扩建和翻建,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按市场评估价收购储备。
  危房改建不能满足日照间距要求,严重影响相邻通风、采光的,应当及时组织拆迁或由政府收购。不能及时拆迁或收购的,只能按规划技术要求在原址缩小面积、降低高度翻建。
  第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不得就地还建和零星还建安置;确需还建的一律进入规划的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内安置;或按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拆迁安置小区,由具备房产开发资质的单位统一开发建设。被拆迁还建户是城镇居民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违法建设的个人住宅在政府拆迁时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七条 根据申请建房类别、建房选址所在区域和城市规划要求,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和个人建房条件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个人原址改扩建。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易地新建确有困难,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的村(居)民点,可以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进行危房翻建。原个人住宅用地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个人住宅用地边界。
  (二)个人易地新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逐步向规划确定的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集中,拆迁还建应当进入规划确定的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集中安置。
  (三)业主开发建房。住宅小区和具备条件的村(居)民点建设,可以采取业主开发方式,由具备开发资质的单位统一开发建设。
  村(居)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或参加业主开发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或新房配售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并组织土地整理或复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负责监督实施;未退回的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规划要求执行。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国家规划技术规范、黄冈市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独立式个人住宅,只能建造低层建筑,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要求,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笫三章 个人建房条件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分级控制区要求的下列对象才可以申请建房:
  (一)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城镇居民,其土地处在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的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内,而且所取得土地权属时限没有超过两年;
  (二)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本村村民;
  (三)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宅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土地处在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的村(居)民点内,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
  第二十条 二、三级控制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居)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申请建设个人住宅:
  (一)因无住房需要新建住宅;
  (二)家庭人口众多,符合分户建房条件;
  (三)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确需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
  (四)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和实施土地整理,确需易地新建;
  (五)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确需易地新建或者符合规划要求可以原址重建;
  (六)原宅基地被征收需要易地建房;
  (七)原有住房属于危房,且处在规划的村(居)民点内确需原址翻建;
  (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租、出售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五)原住宅在拆迁安置中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个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村(居)民申请危房改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已取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D级危房鉴定报告;
  (二)用地性质、空间环境符合城市规划,改建方案符合经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建房位置在规划确定保留的村(居)民点内;
  (三)原有危房是合法建筑,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不能满足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属D级危房的只能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属非D级危房的只能对危险结构构件维修加固。

第四章 个人建房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各类个人住宅建设,均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
  (一)在规划部门办理个人建房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危房翻建除外);
  (二)在国土部门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个人建设用地通知书(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土地使用证书等手续(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除外);
  (三)在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在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五)在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符合建房条件的村(居)民,确需单独建设住宅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房的意见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建房申请。
  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及时依法召开村(居)委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居)委会或者该户村(居)民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居)民意见。
  在张榜公布期间本村村(居)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居)委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注明宅基地和现有住房以及家庭成员情况),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
  (居)委会上报的有关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会同基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机构进行实地踏勘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房条件、拟选址和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建房方案以及层数、高度、间距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经黄州区人民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用地和建房。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部门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审核审批: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拟建地点、层数、面积、户主姓名、联系电话);
  2、常住人口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
  4、所属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意见;
  5、土地权属证明(含宗地图);
  6、属改建、扩建、翻建的提供原有房屋权属证书;
  7、属拆迁还建的,提供经市政府审批的拆迁还建安置方案和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证明、拆迁还建协议书等原件;
  8、属危房改建的,提供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危房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9、拟建房屋及周围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
  10、其他有关的材料及图件。
  (二)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由所在辖区内的规划派出机构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者会同国土资源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城市规划、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核发《个人建房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个人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户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其它有关证件和材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审核审批: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3、所属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
  4、在市或城镇规划区内的,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个人建房选址意见书。
  (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一并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占用耕地的要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后再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予以批准的核发用地批准文件(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并组织实地放线,划定四至范围;不予批准的应当依法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验收发证。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将个人建房的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委会、建设现场和黄冈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申请住宅小区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和建房申请:
  (一)住宅小区建设申请;
  (二)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意见;
  (四)属拆迁还建的提供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证明和拆迁协议;
  (五)建房户户数和每户面积安排说明;
  (六)使用林地的应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村(居)民个人申请在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确认后统一报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黄州区人民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经审核符合住宅建设条件的报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分户核发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居)民住宅小区用地批准后,不得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用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建房,否则按非法用地处理。
  第三十条 个人建房与周围建筑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供相邻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持有人同意建设并经公证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消防等部门对市区个人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建筑工程管理程序,审核施工图纸,进行质量、消防检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个人需要建生活配套等临时用房,应按规定到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临时用地、建房手续。个人所建临时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占地和建筑面积,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证件自行失效。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必须在证件到期前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延期手续。临时使用期满后,建房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临时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不论是否期满,必须拆除。
  笫三十三条 村(居)民需要在用地范围内建造围墙的,应当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监督实施,现场查验和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临街应建设通透式围墙。

第五章 个人建房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在开工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向市规划部门申请现场放线定位,基础完工后申请验线、勘验±0.00,实地确认用地范围、建筑物平面位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须经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个人住宅竣工后,应当在30日内按规定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未经验收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并按违法(章)建筑处理。
  村(居)民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的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房户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一年内建设有效,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前30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动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所持证件自行失效。
  笫三十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个人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严禁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建房,或者违反许可内容和要求擅自建房,违法建设的个人住宅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出租、经营、转让、抵押、担保、继承和赠与。
  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未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有关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不得安排宅基地及建设用地;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通知书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土地使用证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施工许可后方可申请放线施工。所有个人住宅建设没有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一律不得审批。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管理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和《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和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建筑施工、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的有关部门、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因此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四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借改建、扩建、翻建个人住宅之名,与建筑商非法或变相开发出租、出售房地产。凡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从严查处。
  第四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坚持属地管理和职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集中统一,协调高效”的联动管理机制,实行集中会审,联合审批。各部门和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十五条 建房户、施工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执法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无理拒绝、阻挠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公安、消防、林业、交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个人建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管理,对审查不严、监管不力、弄虚作假、越权审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黄冈市区个人住宅建设分级控制区范围划分

  一级控制区:黄州区赤壁办事处全部,东湖、禹王、南湖大部分,黄冈经济开发区、赤壁风景区、  遗爱湖保护区、白潭湖保护区。
  二级控制区:
  路口镇规划控制区:
  路口村 花园村 王家湾村 百丈嘴村 谢家小湾村
  丁甲村 戚家岭村
  火车站规划控制区:
  杨因岭村 石头坳村 单家堑村 舵塘村
  陈策楼镇规划控制区:
  陈策楼村 王家店村 王福湾村
  陶店乡集镇规划控制区:
  陶店村 塘角村
  堵城镇规划控制区:
  堵城村 老街村 芦冲村 龙王村
  禹王办规划控制区:
  汪家冲村 望月堤村 万福村
  东湖办规划控制区:
  晏家山村 六福湾村 长圻廖村
  南湖办规划控制区:
  除南湖路两侧以外的其他厂队
  开发区规划控制区:
  新桥村的八、九组
  三级控制区:市区范围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