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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3 10:3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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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19号)




《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于2001年3月12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以下简称收购)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或开发,并依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配置土地资源。

第四条 太原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太原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储备

第八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个人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收购、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二)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需要调整的;

(三)使用权人申请交回使用权的;

(四)市区内使用权不明的;

(五)政府征收的;

(六)使用期限已满被收回的;

(七)荒芜、闲置被收回的;

(八)非法占用、非法转让和非法批准使用的;

(九)单位因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十条 使用权不明的土地、政府征收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必须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证;

(六)房屋所有权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土地收购补偿的金额、期限、方式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主要的补偿方式:

(一)按照被收购土地评估地价结果的比例确定

(二)按照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比例确定;

(三)需要土地置换的,按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具体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购的单位、个人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约交接土地,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开发单位。

第十八条 对储备土地上需要拆除的住宅房屋,应当依照《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安置后拆除。

第十九条 对储备土地出让前,需要基础设施配套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进行项目开发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对储备土地暂时不予出让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储备土地使用权临时出租、抵押。在储备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资金运作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储备土地的出租、抵押贷款等方式筹措。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价款全额上缴财政,对上缴收购、储备土地的成本费用,市财政应当及时核定返回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符合收购条件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照合同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合同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回已交付的土地价款。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从事土地储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单位、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运用辩证思维,准确把握五对关系

确保监狱工作协调发展

史永福


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是相互对立的,辩证法的生命力在于,它主张用联系的、发展变化的、全面的、矛盾的观点看待事物和分析问题,从而有力地增强实践的效能。中国古代哲学家老子在《道德经》中就提出了有无、阴阳、大小、强弱、正反、祸福等一系列相反相成的哲学范畴,包含了丰富的辩证法思维。作为监狱长,在直接指挥其所在监狱的运作的过程中,掌握并熟练运用辩证思维指导工作,有助于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这里结合实际工作,谈一谈如何运用辩证思维准确把握好大与小、远与近、长与短、得与失、进与退的五对关系。

一、准确把握大与小的关系
作为一监之长,首先要弄清重点要抓好哪些大事,这是做好整体工作的前提。换句话说,要有大局观念,要牢牢抓住大局,毫不动摇。我认为依法履行监狱职能,准确执行刑罚,确保监管安全,这是第一位的大事,是我们的主业。以人为本是关键,培育干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是监狱长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这同样是大事。监狱长要在这些大事上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要紧紧围绕这些大事搞好调查研究,做出科学的决策,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大与小总是相伴而生的。有了大目标大思路,还要通过具体工作来实现。相对于大事而言,这些具体工作当然属小的范畴。做具体工作是细功夫,要善于从一点一滴抓起,要有恒心和毅力。
在履行监狱职能方面,要力求准确执行刑罚,确保监所稳定,进而为社会稳定服务。首先要依法办事。学法、懂法是基础。目前一些干警总是以工作忙时间紧为由,对法律的学习兴趣不浓,甚至对常用的法律也是一知半解,导致在执法中时常有不规范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有些看似小事,实际上关系到能否很好地履行监狱职能的问题。其次要细致入微。从落实监管制度到实施教育改造,无不存在一个“细”的问题。监管上出纰露,无不由于工作不深不细;教改上出成果,少不了细功夫。第三要夯实基础。除了人的主观因素外,技防物防水平的高下,也从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监狱职能的履行。因而我们要加大技防物防的投入,以有限的投入获取巨大的回报。
培育干警的主人翁意识,不仅要加强管理工作,而且必须从从优待警做起。过去我们把说教或经济处罚看作是提高干警主人翁意识的灵丹妙药,然而从社会大环境和人性的角度看,要培养认同感和归属感,一定要把关心干警的工作、学习、生活等一点一滴的小事作为立足点。例如我们给基层干警配备了微波炉,改善了工作餐质量,值班室安装了空调,使干警们工作环境多了几分家的感觉,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都有明显提高。监狱长要善于发现干警的隐忧,要把一些能够凝聚人心的小事做好,对干警多些实实在在的关切和理解。
在大与小的关系上,包括监狱长在内的监狱领导也必须做到慎微慎独,要做出表率,以维护监狱领导层的形象和威信。

二、准确把握远与近的关系
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监狱长作为监狱最高决 策层的一员,要视野开阔,深谋远虑,同时又不能不切实际的好高骛远,要远与近有机地结合起来。
构建监狱发展的有利环境,实现监狱可持续发展,必须有远见卓识。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在谋求监狱发展的过程中,监狱要树立大发展观,要以开放的姿态把监狱发展纳入社会发展规划。要变被动为主动,与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周边群众,要保持常来常往的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监狱应该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广泛为社会服务,真正成为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消除监狱的神秘感,以良好的公众形象赢得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必须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要下大力气抓好,抓出成效。只有以扎实的作风把近期的突出矛盾解决好,才能得民心、顺民意,才能得到广泛的拥护和支持,否则,监狱的远景目标就缺乏群众基础。当然在解决近期矛盾的过程中也要力戒“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定要有长远打算,要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在领导干部定期交流的情况下,不能搞子吃卯粮,但求一任辉煌的短期行为。对此,每一位领导都要经常反思,检查是否有急功近利的现象存在。在决策的过程中,要尽量为监狱未来的发展造势蓄势。

三、准确把握长与短的关系。
这是监狱长常常遇到的,也是经常思考的问题。首先,对于每一所监狱来说,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劣势。我们要用好优势,正视劣势。就我监而言,它的最大优势在于地理位置的优越。因而我们在信息、交通等方面要力争胜人一筹。特别是在城市化进程中,要放开手脚,乘势而上。单就经济而言,我们的劣势在于产品结构单一,企业发展后劲不足。由于水泥主产品受产品档次、气候、市场制约的矛盾比较突出,因而我们在加强水泥生产的集约化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劳务加工产业。长与短、弱与强、优与劣,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把握好转化的机遇,从而形成天时地利人和的良好局面。
对于监狱长本人来说,也有一个扬长避短的问题。监狱长有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固然是最理想的,然而“术业有专攻”,监狱长也不是“万金油”。因而,监狱长应该摆正在班子中的地位,要充分发挥长处,并以虚怀若谷的态度,鼓励成员间长短互补,形成强大的合力。同时,监狱长自身也要有紧迫感,不懂的要抓紧学,随时问,绝不能不懂装懂,一意孤行。
对待下属,也要善于发现其长处,掌握其短处,也就是说对人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既不能求全责备,也不能爱屋及乌。特别是在培养选拔有争议的中青年领导干部时,要权衡好其长短,甚至要认识到某些公认的短处,在某一特定的岗位上却是最应具有的品质。例如爱钻牛角尖的质检员,在办公室这个部门就难以适应。正如美国通用电器前总裁杰克·韦尔奇指出的那样:让合适的人做合适的事,远比开发一项新战略更重要。监狱长只有真正了解了下属的长短,并科学用人,才能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彻底消灭“闲人”。

四、准确把握得与失的关系。
在得与失这对关系中,要把握好三点。一是要确立科学的得失观。在领导层的决策中,要以事业和工作为标准,而不能以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为标杆,坚持原则,不随声附和。最不能原谅的是为了蝇头小利而丧失良机。二是不能患得患失。正如古人所说,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在我们决策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到底要鱼还是熊掌,最终应该尊重群众的意见。我们相信,在群众享有充分知情权的前提下,会做出明智的选择。三是对待得失的态度要鲜明。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在强化管理的操作中,监狱长等领导也许会得罪一些人,失掉一些“赞扬”声。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有些人的既得利益也许会受到很大损失。对于这些“失”,我们务必要有充分的估计,保持平和的心态。要努力做好干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使绝大多数人看到,没有暂时的牺牲,就无法确保监管的长治久安,经济的健康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严格高效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得”,是我们事业的兴旺。

五、准确把握进与退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在发展中也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具体表现为在产业结构调整上,在用工制度改革以及后勤服务等领域,将呈现出进退交替,相得益彰的局面。道理很简单,事物的发展,总是有生有灭的。僵化的思维认为,“进”意味着有生命力,“退”则意味着倒退,特别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政策,退不得。事实上,在这一方面我们吃了不少亏,教训是深刻的。僻如干工福利方面,长期以来大家认为只能涨不能降,看不到所谓的福利已变成了大锅饭这一现实。从目前看,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出进与退的关系。一是在产业结构的调整上,监狱要为逐步退出竞争性产业积极创造条件。目前实施的二元经济模式,就是竞争性产业退,外协劳务加工产业进的有益探索。在这一过程中要进退有节,不可过“左”或过右。二是在工人管理上,要进一步实施“犯退工进”的战略,实现工人自争口粮。三是在监企社分离方面,监狱要发挥其特有的职能,企业则需按经济规律办事,后勤服务全面实行社会化,三方各有进退。我们有理由相信,有朝一日,监狱长不再为经济问题操心,不再为后勤服务伤脑筋,那将是中国监狱的幸事,中国经济的幸事,那将意味着中国社会的高度进步和发达。

(作者系江苏省丁山监狱监狱长)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省丁山监狱
邮编:214221















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铁道部


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铁道部

规则
第1条 深刻认识铁路路风建设重要意义。路风建设关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落实,关系铁路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关系铁路事业的兴衰荣辱,是铁路的永恒主题。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深刻认识路风建设重要意义,为建设起“廉洁自律,尊客爱货,安全正点,优
质服务”的良好铁路路风而努力奋斗。
第2条 切实把路风建设摆上领导重要议程。首先从铁道部做起,成立路风建设领导小组,实行党组领导,部长负责,领导小组议决,主管全国铁路路风建设工作。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制定和提出全路路风建设规划、措施和各项指导性意见;
(二)审议通过加强路风建设的各项政策与规定;
(三)研究确定召开全路路风建设工作会议或开展其他重大活动;
(四)审定全路表彰的路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提出部管干部因路风问题给予表彰或处分的意见;
(六)处理其他需要审议或协调的路风建设重大事项。
各铁路局(总公司)、铁路分局也成立路风建设领导小组并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切实抓出成效来。
第3条 建立强有力的路风建设办事机构。铁道部组建路风建设办公室,在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路路风建设的日常工作。部路风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处理信息,组织开展调研,议拟规划、措施及有关政策、规定等,为实施铁道部对路风建设的领导提供服务;
(二)指导部属单位路风建设活动;
(三)督促、协调和必要时主持严重路风事件和重要举报、来信的查处;
(四)协调铁路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听取和接收各方面对路风建设的批评和意见;
(五)参与组织路风建设全路性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完成部领导和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铁路局(总公司)、铁路分局,以及主要客货运输窗口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路风建设办事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主要职责,参照上述各款精神,并从本部门和单位实际出发确定。
第4条 实施“立足建设,齐抓共管”总方针。
(一)路风根本好转不仅有赖于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专门工作的开展,更有赖于铁路运输能力的扩大,运输安全的保证,改革的深化,管理的加强,科技的进步,以及思想教育工作的不断强化等等。要把路风建设意识体现在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始终。
(二)铁路党政工团各级组织要对路风建设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级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点,深入开展党员、团员和劳模“自身无违规、身边无不良反映”等活动,推动路风不断好转。
(三)铁路运输系统的客运、货运、车辆、机务、公安等部门,要切实把路风建设纳入职责范围,主动把路风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四)铁路各部门都要牢固树立为运输生产服务的观点,通过为运输提供质量良好的产品与优质服务,促进和推动路风建设;同时大力纠正本部门本单位的行业不正之风。
第5条 坚决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
(一)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目前以刹住以车以票谋私、利用列车违法违纪贩运香烟或其他紧俏商品,以及内盗等歪风为突出重点;
(二)认真贯彻执行《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试行)》(铁路风〔1992〕11号),切实加强路风监察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路风事件,把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的发生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在运输干线上有步骤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联网互控制度,在职工中普遍实行联控互控制度,通过强化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和控制铁路行业不正之风的发生;
(四)自查自纠是职工群众主动纠正不正之风,实行自我教育、自我解脱和自我整改的好形式。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开展群众性自查自纠活动的经验,努力提高铁路职工廉洁自律的自我教育水平;
(五)克服护短遮丑倾向,正确对待来自旅客货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努力创造有利于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的外部环境。
第6条 大力宣传表彰路风建设先进典型。铁道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路性会议,表彰路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造成“败坏路风可耻,建设路风光荣”的浓厚气氛。各部门和单位也要评选表彰路风建设先进典型,不断扩大先进队伍。
第7条 实行主要领导干部路风包建制度。
(一)在坚持路风建设领导负责,逐级负责的同时,实行主要领导干部路风包建制度;
(二)主要领导干部包建,要深入重点客货运输窗口单位,亲自动手,直接指导;
(三)主要领导干部包建,强调包到班组,强调有选择地包建后进典型。
第8条 加强路风建设基础管理。
(一)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形势,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建立、修订和健全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管理,防止和杜绝以车以票谋私、违法违纪贩运香烟或其他紧俏商品,以及内盗等行业不正之风;
(二)主要客货运输窗口单位要按端正路风的要求,制订各工种、各岗位的作业标准和规范,并加强和坚持考核,引导职工群众把建设良好路风的行动落实到执行职务和作业的全过程中去:
(三)建立和完善路风建设管理基础工作制度,如路风状况评析制度、信息传递反馈制度、调查研究制度、领导包建考核考察制度等,逐步把路风建设管理工作引向制度化、规范化;
(四)开展培训。通过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等形式,对路风建设专兼职干部和主要客货运输窗口单位领导干部,进行强化路风建设意识培训。对职工群众,特别是对上岗前的新职人员,要结合思想业务培训,同时进行路风建设教育。
第9条 坚持以廉政建设带动路风建设。
(一)铁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从严自律,廉洁奉公,决不以车以票以权谋私,决不做有损路风路誉的事情,为基层单位和职工群众做出样子;
(二)路风建设专职干部要带头执行各项有关规定,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作表率,为实现路风根本好转作贡献。



199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