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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4:5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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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第一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总体方案

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简称东北亚博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国际性区域综合博览会。成功举办东北亚博览会对促进我国与东北亚各国的经贸合作,加速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各项组织筹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题、宗旨、原则

举办东北亚博览会是中国政府为推动中国与东北亚国家经贸往来和区域合作而采取的一项积极行动,旨在构建中国与东北亚国家之间互利双赢、交流合作、竞争开放的长期合作平台。东北亚博览会同时面向全球商界开放,以投资洽谈、货物贸易、经济合作、文化交流、高层论坛为主要内容,坚持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突出经贸特征、突出东北亚区域特色、突出东北产业特点,使参与者通过博览会寻得商机,获得发展,实现共同繁荣。

主题?D?D?D机遇、交流、合作、发展。

宗旨?D?D?D构建合作平台,打造招商品牌,展示区域形象,促进共同发展。

原则?D?D?D注重经济实效,提高开放层次,形式节俭朴实,气氛热烈有序,融会各方精华,突出东北亚特色。

二、规模、规格

本届东北亚博览会总体规模拟达到国内外各类参会客商2万人,其中国外客商2000人以上。在国外客商中,东北亚5国客商1000人,包括东北亚5国贸易高级官员200人,5国及世界各国驻我国大使、参赞、友好省份代表250人,国际500强企业50户。还将邀请国内500强企业50户,国家相关部委和省、区、市领导50人,国内外新闻媒体记者100人。届时,将特邀国家领导人莅临会议。

三、办展单位

(一)主办单位:商务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东北亚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内有关省、区人民政府。

四、时间、地点

时间:2005年9月2日至9月6日。

地点:中国长春国际会展中心。

东北亚博览会的举办场馆长春国际会展中心设A、B、C、D、E、F6个室内展馆(其中F馆将于2005年7月底交付使用),可设置国际标准展位1650个。

五、主要内容

本届东北亚博览会由商品展洽、投资洽谈、专业国际会议三大板块组成。

(一)商品展洽

展示东北及国内相关省市区、东北亚5国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优势产业及名、优、特产品,搭建中国与东北亚各国之间以及面向世界的货物贸易平台。

按现代制造业、石化、农产品加工、现代中药和生物制药、光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能源、冶金、新型建材、纺织、旅游等十大产业布展。

(二)投资洽谈

组织参会者推介投资项目,发布招商信息,介绍投资环境和政策,进行专题项目对接洽谈,扩大区域投资合作。

洽谈区设在E馆,设标准展位442个,可以省为单位特装布展,参会者可随时进行项目推介洽谈。同时,大会集中举办4个专题洽谈会。

1.举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说明会。(由省振兴办承办,衔接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具体落实)

2.举办国企并购项目洽谈会。(由省经委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3.举办现代制造业、石化、农产品加工、现代中药和生物制药、光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能源、冶金、新型建材、纺织、旅游等十大产业项目洽谈及签约仪式。(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省商务厅、经协办等部门配合)

4.举办企业“走出去”项目洽谈会。(由省商务厅负责)

(三)专业国际会议

1.举办东北亚投资合作论坛。邀请东北亚各国贸易高级官员发表主旨演讲,促进区域内的对话、交流与合作;邀请参加东北亚博览会的相关国家参赞、商界精英、专家学者,研讨加强东北亚区域经贸合作的方法与途径。(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外办配合)

2.举办第五届东亚区域旅游论坛(EATOF2005)。以东亚和东南亚9国为主,借助东亚及东南亚9国旅游论坛今年轮值我省的机遇,推动东北亚及东南亚各国的旅游开发,以旅游带动区域经贸合作。(由省旅游局负责)

3.举办图们江区域开发项目第八次政府间协调协商会议。届时,中、朝、俄、蒙、韩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高级官员将到会,共同协商图们江区域发展问题。(由省开发办负责)

4.吉林省?D日本友好城市交流合作会议。(由省友协负责)

六、组织领导

(一)东北亚博览会成立组委会。组委会由国家商务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东北亚博览会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东北亚博览会设执委会。执委会由吉林省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在组委会领导下,负责展会的具体运作实施。

(三)执委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组织策划东北亚博览会整体活动,综合调度各项筹备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办指导各专项工作进度及相关事宜。秘书处内设综合协调部、国际招商招展部(省商务厅负责)、国内招商招展部(省经协办负责)、会展部、财务与经营开发部、新闻宣传部、接待部、安全保卫部等8个工作部。同时,设东北亚投资合作论坛、第五届东亚区域旅游论坛(EATOF2005)、图们江区域开发项目第八次政府间协调协商会、吉林省?D日本友好城市交流合作会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说明会、国企并购项目洽谈会、十大产业投资推介洽谈暨签约仪式、歌舞晚会筹备等8个专题会议组。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为了确保筹备工作顺利进行,商务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吉林省人民政府三方主办单位建立运转顺畅的决策机制,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形成合力、办好展会。根据筹备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筹备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在此基础上,由东北亚博览会执委会秘书处与商务部、振兴东北办的相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负责工作推进中的联系、沟通、落实等事宜。

(二)加大招商招展工作力度。招商招展是博览会的重点和难点。商务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吉林省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有效渠道推介东北亚博览会。吉林省领导在9月份前率团出访都要借机宣传、推介东北亚博览会。执委会秘书处将采取不同形式及时向东北亚五国通报东北亚博览会事宜,邀请客商参展参会。还将采取领导率团出访邀请,利用各国使领馆帮助邀请,利用中介、专业招商机构招商、网上招商等方式,切实加大招商招展工作力度,确保东北亚博览会人气旺盛。全省各市州、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主动地开展招商招展工作。

(三)加强新闻宣传。各主办方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吉林省要把办好东北亚博览会的宣传列入全省二三季度新闻宣传工作的重点,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推介东北亚博览会,短期内在省内外、国内外掀起宣传办好东北亚博览会的热潮。在适当时机,分阶段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公告东北亚博览会有关情况。

(四)发挥主办城市作用。本届东北亚博览会在长春市召开,必将对长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展馆、食宿、交通、治安、市容、卫生、接待等也都需要长春市全力配合,长春市要举全市之力办好东北亚博览会。

(五)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首届东北亚博览会筹备经费采用政府支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吉林省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决定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筹办东北亚博览会。不足部分将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加以解决。会展各项经费如有节余将转入下届东北亚博览会继续使用

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4〕39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拓宽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规范市长专线(信箱)处置工作,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通市长信箱、市长专线电话的通知》(宜办字[2002]114号)精神和当前信访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指导思想
“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是市委、市政府的民心工程和形象工程,为此,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为谋”;及时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尽职尽责地把“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办成名符其实的市委、市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工作任务
“群众利益无小事”。处置中心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必须严肃纪律,忠于职守,热情服务,负责到底。
(一)受理市长专线、市长信箱、市长电子信箱的群众来电、来信及电子邮件;
(二)调查、督办和协调处理重要来电、来信和电子邮件;
(三)及时综合分析群众来电、来信和电子邮件动态,供市领导参阅;
(四)负责对全市、县市区热线电话,县市区长信箱和市长专线市直网络电话工作的日常业务指导;
(五)组织县市区长热线电话、市长专线市直网络电话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工作原则
坚持“依序分流、快捷处置、热情服务、高效工作”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轻重缓急,按不同程序办理。
(一)涉及群众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和紧急事件,及时呈市委、市政府领导阅批,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及时将复印件交办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原件存处置中心归档。
(二)涉及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一般性问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移交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处置。
(三)涉及领导干部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可将信息向主管单位主要领导阅处。
(四)涉及群众反映的生产、生活中的一般性事务问题,按照“分线归口”的原则,迅速分解到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及时妥善处理。
(五)对群众反映多次、久拖未决的生产、生活中的问题,由处置中心派员或指定牵头单位与相关单位联合调查处理。
四、督查反馈
认真履行“快捷、优质、高效”、“公平、公开、公正”和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服务承诺,对交办、转办的事项及时督查,按期反馈。
(一)明确办结期限:急事必须5日内报结、易事必须10日内报结,难事必须30日内报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必须说明情况,征得同意。若是领导明确批示的,则按批示办理、报结。
(二)对于逾期不报结果的,要进行催办,或按“工作原则”中第五条办理。
(三)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对及时办理解决问题的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拖拉、敷衍塞责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工作消极、坚决抵制的追究责任,必要时可进行曝光;对群众投诉多的单位,将召集现场办公会的形式,听取汇报,研究措施,重点整治。
(四)承办单位按照报结期限,采取书面、电话、专人汇报等形式反馈结果,并将反馈情况纪录存档备查。
(五)对领导批示点名交办件,批给谁,则由谁把关报结。十天发一次处置简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知。
(六)对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及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报结。群众来电要求回复办理结果的,拟由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直接回复,承办单位反馈后,也可由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转告回复。
五、网络单位
根据宜办字[2002]114号文件精神,以下45个部门、单位为“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网络,即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宜春日报社、宜春电视台、宜春人民广播电台、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交警支队、市法律援助中心、110报警台,市经贸委、市供销社、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市城管支队、市联合办证服务中心、市粮食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120救护中心、市卫生防疫站、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计生委、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宜春供电局、市邮政局、市电信公司、市工商局。各网络单位要确保分管领导、网络负责人、网络工作人员和网络电话“四到位”,切实做到工作时间有领导带班,网络电话有人接听。未列入网络成员的部门和单位也要积极支持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做到有求必应,认真负责。
除110、120、122等应急单位24小时有人值班外,其他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如供水、供电、电信、医院、煤气公司、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等单位,要有应急工作人员,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及时、主动、快捷为群众排忧解难。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9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七月八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十八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二)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