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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03 04:2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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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农业部


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1996年6月28日,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的管理,提高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的素质,根据农业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是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企业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应依法对乡镇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指导乡镇企业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正确处理职业卫生与生产、效益的关系。

第二章 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的聘用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农业部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从省、地(市)负责乡镇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干部中择优选拔,经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农业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职业卫生监督员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聘用,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备案。
第五条 农业部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聘用期限为3年。聘用期满后需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再次聘用。
第六条 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一般为不脱产的兼职人员。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应相对稳定。因故调离工作或取消资格的,由发证单位收回《职业卫生监督员证》。
第七条 农业部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熟悉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工业劳动生产过程的职业危害情况及有关防治对策。
(二)能够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四)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职业卫生管理实际工作经验。
(五)有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发现隐患和查处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 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宣传贯彻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介绍职业卫生知识,推广防、治职业危害的适用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九条 监督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目标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
第十条 参加审查、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条件。
第十一条 受农业部和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派,参加乡镇企业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 凭其证件有权随时检查负责范围内乡镇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包括现场检查、参加职业卫生工作会议、调阅职业卫生技术资料、了解职业卫生情况等。
第十三条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职业危害时,有权责令企业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对职业危害严重的乡镇企业,有权向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提出限期停产整顿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模范执行职业卫生法规、制度的乡镇企业和个人,有权提出表扬或奖励的意见。

第四章 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接受聘用部门和所在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应当学习职业卫生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督水平。每个职业卫生监督员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不得与受其监督检查的乡镇企业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的管理,保持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省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月初须将本地区内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的工作、人事变动情况书面上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对职业卫生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阻碍或打击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由聘用部门组织查处。
第二十二条 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经查证和核实,由原发证单位取消其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资格,收回证件,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管理细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管理细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的管理,鼓励国内中医药单位、机构、团体积极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根据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中医药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以下简称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其申报、审批、协调管理等应当遵照本《管理细则》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是指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中医药科技学术研讨为主要目的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等。

  本《管理细则》所称中医药国际科技展览,是指以中医药科研、技术及高技术产品的展示交流为目的,境外参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会、博览会(一般指代表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展览)、技术展示交流会等。

  第四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其规模分为较大规模和一般规模。

  本《管理细则》所称较大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是指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上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

  本《管理细则》所称一般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是指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下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

  本《管理细则》所称较大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展览,是指展览面积在1000m2以上的中医药国际科技展览。

  本《管理细则》所称一般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展览,是指展览面积在1000m2以下的中医药国际科技展览。

  第五条 境外机构不得单独在我国境内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经科技部认定有主办资格的单位可以主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其他各有关单位欲承办我局主办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应当在每年11月底以前书面申报承办意向。

  举办或承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应提前6个月申请,举办或承办较大规模( 150人以上,展览面积在 1000m2以上的,下同)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应提前12个月申请。

  第七条 局直属单位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需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同意。

  第八条 各地有关单位举办一般规模(150人以下,展览面积在1000m2以下,下同)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须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科学技术部备案,展览还须抄报海关总署和主管地海关。

  第九条 举办较大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备案后,向科学技术部提出申请,最后经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 举办较大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展览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备案后,报科学技术部审批,并抄报海关总署和主管地海关。

  第十一条 海峡两岸中医药科技会展台湾地区代表或厂商(不含台商在华投资企业)参加国际科技会展名单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备案,然后报国务院台办或科学技术部台办审批。

  第十二条 涉及未建交国家或其他敏感议题、主题或内容涉及台湾问题、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华举办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和其他重要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应按《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申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由科学技术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审批,必要时还将由科学技术部呈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各地审批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可以使用中国地方性会展名称,如"中国(地区名)国际××会议(展览)";但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和使用"中国国际××会议(展览)"及其他类似名称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并经科学技术部批准;规模较小的地区性展览一般不使用"博览会"的名义,不具备代表性的展览不得使用综合性展览名称。

  第十四条 会展获得批准后,如申请文件中所列内容有重大变更,应向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重新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

  (一)会展的中英文名称;

  (二)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中英文名称(只需前两个主办单位的英文名称);

  其中主办单位指制定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的举办方案或计划,负责财务管理等重要工作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承办单位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会展具体业务操作的单位。

  如会展涉及多个主办单位,各单位间应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需联合或委托我国境内单位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进行;

  (三)会展目的及内容(同时提供中英文摘要,均不超过40字);

  (四)会展信息安全、科技保护的措施;

  (五)举办时间、地点、会期或展期的天数;

  (六)会议人数和展览面积。其中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申请时需提供总人数和国外代表人数(不含港、澳、台地区代表),展览面积指展览实际有效面积(净面积)。单独举行的国际展览只需申报展览面积。如会议与展览同时举行,则另需提供参加会议的人数;

  (七)经费来源;

  (八)会展联系人、联系办法(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和网址)等;

  (九)举办大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应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

  (十)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的主办和支持单位如涉及政府机构, 申报文件中需附有政府机构的同意函;

(十一)在异地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需附有主办地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二)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的申请一事一报,申报文件一式两份。

  第三章 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十七条 审批文件

  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批件内容一般应包括:来文号、会展中文名称、举办单位、地点和会期(展期)、国外代表人数、展览面积、经费情况等。

  第十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严格控制同类会展的数量,推动会展质量的提高。对举办主题相同或内容相近的会展申请,加强协调,并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同类会展,原则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每年不超过2个;

  (二)优先批准规模大、影响大、定期举办的会展;

  (三)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举办经验的单位举办的会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及时总结中医药国际会展举办情况,大规模会展、影响较大的会展结束后2个月之内应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审批部门报送总结报告。对未及时报送总结的单位,将暂停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条 本《管理细则》中所称'以上'、'内'、'之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自2002年10月25日起实施。B21



印发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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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信息产业厅由独立设置改为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合署办公。省信息产业厅是主管信息产业(含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无线电业、软件与系统集成业、集成电路业,下同),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组织实施电子工业即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职能划入省信息产业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信息产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监督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信息产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省内各部门信息网络(不含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网,下同)建设,合理配置资源;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信息安全。
 (三)负责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及管理;负责在本省的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指导、监督无线电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四)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科研开发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指导信息技术和系统的推广应用,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五)组织和协助业主推进国家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协调、指导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六)组织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工作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七)承担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信息产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信息产业厅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人事)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处室的工作关系;负责文秘、会议、信息、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公共关系、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规费;联系行业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按权限管理人事工作;负责行业的专业人才预测、规划、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智力引进、人才交流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
 (二)产业管理处
 组织实施信息产业的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政策,引导和扶持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与系统集成业、集成电路业的科研开发;组织有关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创新工作。
 (三)综合与政策法规处
 拟订信息产业和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信息网络建设市场实行宏观管理;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工作;参与指导相关行业体制改革;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贯彻执行国家技术政策、规范和标准,组织拟订本省相关的技术政策、规范和标准;拟订地方性行业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
 (四)电子政务处协调、指导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信息技术工作;编制电子政务建设年度任务书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省级重点电子政务建设的信息技术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组织指导电子政务一站式服务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的信息技术绩效评估工作;组织保障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
 (五)信息化推进处 对各地区各行业信息化工作实施分类指导;协调、指导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建设;组织、协调和指导电子商务地方性法规的实施;组织和协助业主推进国家及省的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协调、指导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六)无线电管理处(挂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无线电管理法规、政策;负责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及管理;负责民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查审批;指导、监督无线电监测工作,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和进口的管理;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做好相关工作。
(七)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和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信息产业厅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厅长1名(兼任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副厅长2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4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根据职能调整,省信息产业厅机关43名行政编制中,6名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